|
|
|
限售股繳個稅“補丁”封堵避稅漏洞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74 |
|
“在我看來,這次的政策‘補丁’可以說是見招拆招——個人轉讓限售股過程中存在的避稅手法都被一一化解。”談到前不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下稱《補充通知》),一直關注資本市場稅收動向的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總經理趙麗這樣評價。 2009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下稱《通知》),明確個人轉讓限售股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部分納稅人為逃避納稅,在限售股轉讓過程中大打“擦邊球”。時隔近1年后的2010年底,上述三部門再次聯合發布《補充通知》,有針對性地對限售股轉讓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避稅問題進行規范。稅收專家提醒納稅人,《補充通知》出臺后,限售股個稅避稅途徑已基本被堵死,納稅人必須按照政策規定通道轉讓限售股并依法繳納個稅,否則即有可能面臨很高的稅務處罰風險?! ≌J定范圍擴大,“假離婚”改不了限售股本質 去年初,限售股個稅政策實施后,一些人利用《通知》中限售股認定范圍上的漏洞,采取模糊限售股性質、貼上流通股名分等方式,來規避自己的納稅義務?! ”热?,部分限售股股東在轉讓限售股前辦理假離婚手續,通過離婚協議將所持部分限售股劃轉給配偶,或者通過公證形式將自己持有的限售股股份無償贈與直系親屬,然后再由他們在二級市場轉讓,以達到逃避納稅的目的。再如,一些人利用公司重組過程中的合并與分離,將原公司的限售股轉換成新公司股份,從而模糊原限售股的性質而避稅。 有專家表示,實際上利用“假離婚”等方式并未改變限售股的限售本質,但由于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給了一些人鉆空子的機會?!堆a充通知》擴大了限售股的范圍,除了包含《通知》中的股改限售股及新老劃斷后的首發限售股兩種限售股外,另外增加了5種形式的限售股。這5種限售股包括: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的限售股,個人從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或分離中持有的原被合并方或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股份等?! ≮w麗認為,《補充通知》對限售股的認定更加注重對限售股本質的判斷,符合稅法實質重于形式的判定原則。從《補充通知》增加的5種限售股形式可以看出,無論個人得到的限售股是依法繼承的還是依法分割的,也無論公司股票發行途徑發生了改變(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者公司存在形式發生了改變(吸收合并或是分立),限售股的本質在改變前后都應當保持一致,而不得變相轉變為流通股?! ≮w麗提醒,從《補充通知》中規定的限售股范圍來看,還有一點是值得納稅人關注的。即《通知》中的限售股重點強調的是股改及新老劃斷后的“首發”限售股,其中不包含諸如公司上市后增發新股等方式形成的“非首批”限售股。而在《補充通知》中,增加的5種限售股都沒有被強調是否是“首發”形成的。因此,這5種限售股的來源途徑較《通知》中而言要寬泛了許多。“限售股的范圍擴大了,自然地,稅收的征收范圍也擴大了。”趙麗說?! ?種轉讓所得納稅,ETF“洗股”避稅行不通 去年初,限售股個稅政策甫一實施,一些納稅人和部分中介機構就在“轉讓收入”4個字上大做文章,企圖通過改變限售股轉讓收入形式來逃避納稅義務?! 榻B,《通知》規定的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即只對納稅人取得現金形式的限售股轉讓方式征收個稅。一些人利用這一點,通過改變限售股轉讓所得形式來逃避稅務機關的監管。比如,利用資本市場大宗交易轉讓方式和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方式避稅。 據業內人士介紹,在資本市場大宗交易平臺上,由于成交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該股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因此,限售股股東可以利用大宗交易價格的可控性,先以低價完成限售股轉讓,從而在應納稅所得額上減少一大部分,進而減少需繳納的稅款。去年以來,這種現象在創業板公司中頻頻出現。 而通過配齊ETF基金方式,ETF基金與投資者交換的是基金份額和“一籃子”限售股股票,因此限售股股東可以把現金方式的轉讓所得改為證券方式的轉讓所得。再利用我國暫對基金轉讓收入免征個稅政策,納稅人可以待以后賣出ETF基金來逃避納稅義務。 “《補充通知》規范了上述問題,再用ETF‘洗股’避稅已經行不通了。”趙麗表示。她介紹,《補充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個人轉讓限售股或發生具有轉讓限售股實質的其他交易,取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現在不僅對納稅人取得現金形式的限售股轉讓方式征稅,而且對轉讓限售股取得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也征稅,即發生具有轉讓限售股實質的交易行為都在征稅之列?! 榱烁用鞔_,《補充通知》詳細羅列了目前資本市場存在的8種限售股轉讓方式,其中既包括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方式,也包括利用限售股認購ETF基金份額的轉讓方式。同時,《補充通知》用“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作為兜底條款形成政策死角,防止今后有人再鉆其他空子?! ×硗?,《補充通知》還明確要求,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可以說,此次《補充通知》再次強調了解禁前轉讓限售股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過去那種在解禁前通過轉讓提早抽身得利的做法,現在也是行不通的。 細分情形計算稅款,實務操作掃清障礙 由于限售股轉讓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納稅人的轉讓收入存在差異,進而導致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即計算方式的不同。針對限售股的8種具體轉讓方式,《補充通知》分別詳細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掃清了實務操作中的障礙。 具體來說就是,如果限售股轉讓方式屬于《補充通知》列舉的前4種情形的,轉讓收入的計算方法還是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如果限售股轉讓方式屬于《補充通知》列舉的后4種情形的,轉讓收入在計算時將有所不同。其分別為: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的,轉讓收入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計算,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協議簽訂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收盤價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轉讓收入;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的,轉讓收入以司法執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收盤價計算;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的,轉讓收入以轉讓方取得該股時支付的成本計算;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的,轉讓收入以轉讓方取得該股時支付的成本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補充通知》還特別要求,因個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確,導致無法準確計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一律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作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而在此前的原有規定中,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多種征收方式相結合,涉事各方法律義務明確 與以前的《通知》相比,《補充通知》不僅對現目前限售股轉讓過程中存在的稅收征管問題進行了詳盡的梳理和解答,而且進一步明確了征管過程中各方的義務,以使征管工作能夠更加順暢地進行。 對于前4種轉讓方式而言,《補充通知》在征管方式上依然遵照《通知》的規定,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征收,沒有多大變化。而對于后4種轉讓方式,由于采取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方式,且規定應一次辦結相關涉稅事宜,不再執行《通知》中有關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的規定,因此對這4種轉讓方式的征管有不同要求。 趙麗介紹,《補充通知》特別強調了證券機構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的扣繳義務,各類證券機構今后須特別注意涉稅風險。按照要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以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個人應納稅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則應依據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的數據,負責對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證券賬戶為單位進行預扣預繳。如果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或國家權力機關要求強制執行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在履行告知義務后予以協助執行,并及時報告相關主管稅務機關。另外,證券機構如發現納稅人資金賬戶暫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應當及時通知個人投資者補足資金并扣繳稅款;個人投資者未補足資金的,證券機構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主管稅務機關,并依法向稅務部門提供納稅人相關資料。 對限售股股東個人來說,同樣負有相關義務。一是擬上市的公司的限售股股東應在公司上市前,委托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逾期未提供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會在限售股轉讓后按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二是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需由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款的,個人應主動在賬戶留足資金供證券機構扣繳?! ≮w麗表示:“不難看出,在限售股個稅征管過程中,《補充通知》對證券公司、限售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三方的責任和義務方面的規定是非常明確和嚴格的,涉事各方須特別留意,依法主動及時履行法律義務,避免疏忽責任而遭稅務處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