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分支機構無收入是否要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67 |
|
按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我公司是分支機構,在當地沒有收入。請問:是否需要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第28號)第十一條規定,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據此,如果貴單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就不適用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