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下設了一家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總、分公司在一個城市的不同的兩個區。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分公司有獨立的銀行賬號,核算如果采用主營業務獨立核算,副營業務非獨立核算方式,材料委托總公司統一采購。在采購材料時,會存在付款賬號和發票名稱不一致,這種情況取得的發票可否進項抵扣?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采購材料時存在付款賬號和發票名稱不一致,將不允許抵扣。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等財稅部門對特定企業下發過文件的除外。
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諾基亞公司實行統一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11號)規定,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情形,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