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按照“清單申報、憑證扣除、票表比對、評估檢查”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憑證的扣除應遵照孰低原則。即納稅人實際支付的款項小于取得的原始憑證上注明的金額時,按實際支付數填列; 納稅人取得的原始憑證上注明的金額小于實際支付的款項時,按原始憑證上注明的金額填寫。
第六條 納稅人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的憑證必須合法有效。所謂合法有效,是指憑證本身要同時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合法有效憑證具體包括: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第七條 納稅人應根據取得的扣除項目合法有效憑證逐一填列《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明細表》(見附件二)并建立臺賬,按納稅歸屬期分類核算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金額(具體項目見附件一)。在進行營業稅納稅申報時,除按規定報送申報資料外,同時報送《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明細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一)扣除憑證內容與實際發生情況不符或虛開的;
(二)扣除項目金額核算不清的;
(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以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二)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三)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發生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第九條 納稅人應按以下原則計算當期計稅營業額:
(一)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準予扣除轉讓項目的受讓或購置原價,相應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金額在實現收入時扣除。
(二)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買賣轉讓業務(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四大類),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同一大類金融商品在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并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后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三)納稅人發生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業務,按當期實現的營業收入減去相關扣除項目后的余額作為計稅營業額,應扣未扣的部分允許結轉下一納稅期進行扣除。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實際征管需要,比對、核查納稅人申報的扣除項目,并要求納稅人報送以前年度扣除項目匯總情況審核報告或提供會計師、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鑒定報告。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差額征稅相關措施,對稅負異常的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評估發現有重大問題的,移交稽查部門稽查;同時做好扣除憑證的信息比對工作,逐步實現計算機比對,探索差額征稅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條 對納稅人未按本辦法報送納稅資料的,稅務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營業稅差額征稅具體項目
一、交通運輸業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航)與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簡稱貨航)開展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業務時,國航以收到的腹艙收入為營業額;貨航以其收到的貨運收入扣除支付給國航的腹艙收入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額扣除憑證為國航開具的“航空貨運單”。
3、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4、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鐵路運輸企業相互之間合作完成運輸業務,承運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合作運輸方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鐵路運輸企業提供服務清算票據》為營業額扣除憑證,計算繳納營業稅。
上述合資鐵路運輸公司是指由鐵道部及其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與地方政府、企業或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成立的鐵路運輸企業;上述股改鐵路運輸企業是指經國務院批準進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鐵路運輸企業。
二、建筑業
5、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6、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7、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
建設方提供設備的其他建筑安裝工程,其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的范圍按省地稅局浙地稅函〔2004〕436號文件規定執行。
8、納稅人從事建設—移交(BT)業務,應按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后的余額。鑒于BT業務特點,其支付給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可在實現收入時分期按比例扣除。
三、郵電通信業
9、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0、單位或個人開辦快遞業務,如與郵電單位合作開辦,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1、對電信單位發生的跨網通信業務,可按本通信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另一通信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另一通信網的話費后的余額計征營業稅。
12、電信部門以“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跨省的出租電路業務,由受理地區的電信部門按取得的全部價款減除分割給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的價款后的差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則按各自取得的全部價款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13、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由于其計費系統只能按有價電話卡面值出帳并 按有價電話卡面值確認收入,不能直接在銷售發票上注明折扣折讓額,以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4、自 2008年10月1日起,電信股份分公司應就其向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電信網絡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電信網絡分公司從電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15、自2009年1月1日起,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應就其向TD-S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移動集團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移動集團及所屬分公司從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16、自2009年1月1日起,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就其向電信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從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取得的電信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17、對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證書(含《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從事許可證列舉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如網絡游戲、氣象信息服務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上述企業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上述增值電信業務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8、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9、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合作開展的“短信捐款”業務,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該項業務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20、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為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21、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5838”為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22、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通通信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9993”為中國紅十字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紅十字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23、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60888”為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24、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66”為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青少年發展墓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25、對中國移動通信公司、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99”為中國扶貧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扶貧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26、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l0699996”為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27、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69”和“1069919”分別為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28、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90”和“10699998”分別為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和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和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四、金融保險業
29、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0、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1、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原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32、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資金項目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具體包括: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
33、準許證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費用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股東帳戶開戶費(包括A股和B股)、特別轉讓股票開戶費、過戶費、B股結算費、轉托管費。
34、單位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35、準許期貨經紀公司為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手續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36、準許證券公司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37、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主承銷商代扣代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38、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中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部分,允許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39、保險企業已征收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保費,凡在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核算期限內未收回的,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在會計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沖減的應收未收保費,再并入當期營業額中。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1、保險企業實行分保險的,以其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五、服務業
42、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海關、檢驗檢疫及預錄入等單位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支付給海關費用包括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關平臺費、倉儲費;支付給檢驗檢疫單位費用包括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臺費;支付給預錄入單位的費用包括預錄費。
43、納稅人從事貨運代理業務的,其營業額為實際取得的報酬,扣除項目主要包括:運費、裝卸費、換裝費、倉儲費、報關費、輸單費、檢疫費、保險費、滯箱費等,具體以主管地稅機關認定為準。
44、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45、專利和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服務、商標代理服務,以專利和商標代理總收入,扣除支付給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專利規費和商標局的商標注冊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46、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7、納稅人舉辦會展活動,以其取得的收入扣除實際支付的場地費、展臺搭建費、廣告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48、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9、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50、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51、對外勞務輸出單位從事勞務輸出業務,以向對方(勞務輸出人員和境外企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為勞務輸出人員支付的代收代付費用后的余額(如體檢費、保險費、簽證費、護照費等)為計稅營業額。
52、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其營業額為從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減除代委托方支付給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交納的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
53、對包機公司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運營收入,應按“服務業——代理”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包機費后的余額。
54、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于“服務業——代理業”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55、對勘察設計單位將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后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營業額。
56、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的營業額為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實際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轉付的就餐費用。
57、對私人住宅、小賣店以及其他單位利用其自用電話兼辦公用電話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服務"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的余額。
58、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與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海外教育考試機構和各省級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開展考試的業務,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單位的合作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依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六、轉讓無形資產
59、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60、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七、銷售不動產
61、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62、納稅人銷售或轉讓非購置方式(包括企業產權轉讓、股權轉讓、兼并、分立、整體拍賣、改制等)取得的不動產,可憑原購置憑證,在計稅時按規定給予扣除。
63、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自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64、拆遷安置房5年內出售的,可扣除原拆遷面積部分計征營業稅,其計稅依據=出售總金額*(1-原拆遷面積/出售面積)。拆遷安置房超過5年出售,屬于非普通住房的,除可扣除原被拆遷面積部分外,如有超拆遷安置面積部分購房的,還可扣除支付的超拆遷安置面積部分購房款后的余額計征營業稅,其計稅依據=出售總金額*(1-原拆遷面積/出售面積)-超拆遷安置面積部分購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