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外國母公司在國外錄用了中國籍員工A,人事關系在國外總部。2009年10月將A及其他外籍人員一同派往中國子公司工作。當時A沒有取得外國的綠卡(永久居留權),就不能按華僑對待,只能按一般的中國人進行個所稅的計算和申報。A的人事關系一直在國外總部。A于2007年4月取得國外的工作簽證,在2009年10月被派到中國工作前,一直在國外工作。A于2013年3月取得了國外的綠卡。被派到中國工作期間,仍然獲得國外的工作簽證,即一直擁有國外的合法居留資格。像A這種情況,在什么時候稅務上可以被認定為華僑,并按華僑的相關政策來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華僑身份的界定中規定,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09]5號)的規定,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具體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
2.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
3.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根據上述規定,上述案例中的A員工,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間雖然一直在國外工作,但是沒有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不能視為華僑;2013年3月A雖然取得了國外的永久居留權,但是2009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間一直在中國國內工作,也不能視為華僑。同理,以后期間A如果一直在國內工作,也不能按照華僑的政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A有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或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但如果屬于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