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甲企業是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為提高職工凝聚力,甲企業于2016年8月開工興建職工俱樂部,支出工程費,建筑材料費,設計費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稅額為500萬元,全部認證相符,其中有100萬元稅額是在2016年4月取得。因專用于集體福利,將相關的進項稅額500萬元全部轉出,計入在建工程,最終固定資產的原值為5000萬元。
后因企業經營遇到瓶頸,甲企業管理層決定將俱樂部同時對內部員工和外部人員開放,此時該不動產的凈值為4000萬元。
案例解析
一、營改增后新增政策,不動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改變用途可抵扣進項稅
不得抵扣進項稅的不動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改變用途用于可以抵扣進項稅項目的,可抵扣進項稅。這是本次營改增的新增加政策,也是利好政策。之前只有原允許抵扣,后進項稅轉出的政策。
二、根據不動產凈值率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本例中,俱樂部同時對內外人員開放,屬于不動產同時混用于應增值稅和集體福利項目,因此其不動產進項稅可以抵扣。根據不動產凈值率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4000÷5000=80%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400×80%=320萬元
說明,上述公式中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因此,在2016年4月取得100萬元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要求,不能作為公式中可抵扣進項稅額的組成部分,只有400萬元符合可以抵扣的條件。
計算得出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后,再將其按照購入不動產進項稅2年抵扣的規定,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第一年抵扣進項稅額=320×60%=192萬元
第二年抵扣進項稅額=320-192=128萬元
三、如何解決兩個文件公式的矛盾
對于改變用途允許抵扣的進項稅的計算公式,財稅[2016]36號文件對此的規定有所不同。
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 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5號公告的規定為:“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依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本例如果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公式計算: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4000÷(1 17%)×17%=581.20萬元
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稅額為100萬元,則: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581.2-100=481.2萬元。
與上述計算結果不一致。原因其實非常簡單,兩個公式在單一稅率的情況下計算結果是一致的,但實務中在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不動產時很可能不是單一稅率,比如本文中案例的情形,自建不動產的原值為5000萬元,其進項稅額為500萬元,并無一定的稅率比例關系,使用單一的稅率計算,當然產生不正確的結果。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5號公告規定的,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計算,即準確簡單又利于監管。
因此,在計算不動產改變用途可抵扣進項稅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5號公告的公式計算即可,不需考慮36號文件的公式規定。
另,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也可能存在取得時增值稅率不單一的情況,比如自建取得的固定資產,比如外購無形資產時存在稅率和征收率共存的情況,還有的只取得部分符合條件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等等情形,因此筆者建議,在計算不動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改變用途可抵扣時,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5號公告的公式計算,是比較合理的。
四、賬務處理
購進不動產時:
借:固定資產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00
貸:銀行存款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500
改變用途可以抵扣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92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128
貸:固定資產320
明年抵扣40%進項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28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128
說明:改變用途用于可以抵扣的項目,其中的320萬元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賬務上沖減固定資產原值,似乎是違背了固定資產歷史成本的計量原則。但這種情況,如果不調整固定資產原值,其他的處理方式更不妥當,在現有條件下,筆者認為沖減固定資產原值較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