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對“個轉企”納稅人開展上門輔導服務,屬國地稅共管戶,由國稅機關負責,地稅機關做好配合;屬純地稅戶,由地稅機關負責。
4.“個轉企”納稅人,無論營業(銷售)額大小、是否達到起征點,都必須按規定建賬建證。國地稅共管戶,由國稅機關引導幫助其建賬建證,純地稅戶,由地稅機關引導幫助其建賬建證。
5.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時,其在個體經營時購建的固定資產,如果沒有有效的原始憑證證明其價值,可以按照當地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中確定的凈值,進行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
6.2015年底前,“個轉企”納稅人,可自主選擇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申報繳納稅款。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換。
7.2015年底前,“個轉企”納稅人,原則上以原定額為預警值。如當月發票填開金額超過預警值的,應按不低于填開發票的金額申報繳納稅款。
8.“個轉企”納稅人如屬小型微利企業的,可享受小微企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預警值的設定
1.按“參數定稅法”計算生成的定額確定為納稅人營業稅預警值。以營業稅預警值為基礎,按所得稅附征率計算生成的所得稅稅額確定納稅人所得稅預警值。預警值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相關數據的變化及時調整。
2.在正常情況下,對連續三個月發票填開金額超過營業稅預警值的納稅人,必須在第四個月按前三個月發票填開金額的平均數調整營業稅預警值。
四、建賬方式選擇
1.自行建賬。是指納稅人聘請持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的個人為其建賬的方式。
2.委托建賬。是指納稅人委托依法設立、依法納稅、查賬征收的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代為建賬的方式。
五、其他
1.對按規定應當建賬建證而拒不建賬建證的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可以進行行政處罰;對不按規定建賬建證以及申報數額低于預警值的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應當采取納稅輔導、限期整改、納稅評估等措施加強稅收征管;對情節嚴重的,提交局選案辦組織實施重點稽查。以遞進式的稅收征管手段,推動建賬建證,實現查賬征收,強化個體稅收征管。
2.正確理解建賬建證與征收方式之間的關系。對賬證不夠健全,尚不能正確核算盈虧,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其個人所得稅可按規定的附征率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可按規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計算征收。納稅人達到查賬征收條件后,主管地稅機關要及時將征收方式轉為查賬征收。
3.要重視收集和利用外部涉稅信息,掌握納稅人內部管理信息,進行嚴密的邏輯分析和判斷,科學地計算調整預警值,有計劃地組織納稅評估,有目的地開展稅務稽查。
4.在推行“建賬建證、預警管理”的同時,要加強定期定額管理工作,重點落實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分月匯總納稅申報工作(純地稅戶),并將申報表納入稅收戶管檔案管理。
5.抓緊工作,完成餐飲業、旅店業、娛樂業、足浴業等四個行業的調查、評估和參數調整,確保在2014年底前完成餐飲業、旅店業、娛樂業、足浴業等四個行業納稅人的定額調整工作。
6.要主動與國稅機關聯系,做好政策的解讀和工作的銜接,爭取國稅機關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稅收征管工作。
7.各縣(市)地稅局、市局第二稅務分局每半年要對“建賬建證、預警管理”和“餐飲業、旅店業、娛樂業、足浴業等四行業定額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并于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報市局征管處。年度終了將工作成效計入《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情況年度報告表》中,按時上報市局。報送路徑:“FTP/市局征管系統/個體稅收/建賬建證”文件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