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2〕234號 2002.6.5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計算機軟件轉讓業務有關稅收>策問題的請示》(京地稅營〔2001〕684號)收悉。
美國甲骨文公司與北京甲骨文軟件系統有限公司簽訂了《甲骨文公司與北京甲骨文軟件系統有限公司技術許可合同》。
根據許可授權范圍,北京甲骨文軟件系統有限公司對美國甲骨文公司的計算機軟件“有關程序”享有“復制、使用、經銷、移植、翻譯、當地化、用戶化、分許可權”等權利,且修改后“有關程序”的專利權、著作權等仍屬于美國甲骨文公司。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的規定,美國甲骨文公司轉讓上述以著作權保護的計算機“有關程序”技術,可比照專利技術,免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