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發票專用章有關政策的公開說明
最近,自治區國稅局發現,個別納稅人對發票專用章相關政策有誤解,現公開說明如下:
一、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從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二、根據上述決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號)明確發票專用章的式樣和啟用時間,新的發票專用章從2011年2月1日起啟用,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三、為貫徹落實《發票管理辦法》,自治區國稅局已經明確規定,納稅人持從合法渠道取得的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式樣的發票專用章印模,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向國稅機關申請領購發票,各級國稅機關必須受理。
四、印章刻制屬市場經營行為,自治區國稅局歷來要求全區各級國稅機關及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現再次重申全區各級國稅機關及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印章制作或代理等市場經營活動,更不得指定發票專用章的刻制單位和刻制人員,從中謀取利益。
五、自治區國稅局歡迎廣大納稅人對廣西國稅系統工作的監督,如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請如實向自治區國稅局舉報,我局將依法進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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