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將稅制改革對企業的沖擊降到最低,工程分包管理方面需注意修訂專業分包合同條款;做到進項稅充分抵扣。勞務分包管理方面要注意修改勞務分包合同;加強與分包商結算管理,做到進項稅充分抵扣;降低分包價款,彌補稅款損失;盡量避免與掛靠單位進行工程勞務分包合作。
“營改增”是一項重大的稅制改革,雖然“營改增”能減少重復納稅,但是若要真正做到“稅負只減不增”,建筑企業必須從自身出發,以“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態度,認真著手改革,使企業真正享受到“營改增”帶來的稅減紅利。
建筑業營改增特別規定
計稅方法。增值稅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建筑企業部分項目可以選擇簡易征收計稅辦法,包括: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和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征收管理--就地預繳、機構申報
⑴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⑵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⑶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⑷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⑸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營改增之前發生的業務
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在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工程分包管理影響分析及應對措施
專業分包商一般具有建筑資質,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簽訂分包合同,通過驗工計價進行結算付款,支付工程款與合同主體一致,在營業稅下能夠提供建筑業統一發票。營改增后,分包商如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無其他重大影響。分包商如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將有以下影響。
一是分包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建筑業“營改增”后,選擇一般納稅人分包商和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分包商,影響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如果分包商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總包方,分包成本無進項稅額抵扣,必然影響總包方的增值稅稅負。
二是分包結算滯后導致進項稅抵扣不及時。總分包之間存在的滯驗收、超驗、欠驗的情況,導致總包方不能及時取得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不能及時抵扣進項稅,使總包方前期產生較大的資金壓力。
三是分包成本中材料、設備部分的進項稅抵扣不足。由于專業分包包含大量的材料、設備,相關進項稅由分包商抵扣,即分包商一般可抵扣17%的進項稅,而總包方取得其開具的建筑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按11%的稅率抵扣進項稅,與直接采購相比,將少抵扣6%的進項稅。
由于專業分包商都是具有專業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建筑業“營改增”后,適用11%稅率的一般納稅人,因此,可以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修訂專業分包合同條款。建筑企業嚴格與分包商的結算管理要求,堅持“先開票、后付款”原則,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在明確分包商應提供發票的類型、適用稅率以及提供時間等合同條款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分包商必須在驗工計價確認后的一定時期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包方取得發票后,再向其撥付工程款項。
做到進項稅充分抵扣。專業分包是指包含材料、機械設備的分包業務,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如果專業分包的主要材料由總包方提供,可以提高總包方的進項稅抵扣額,做到進項稅充分抵扣。
總包方采購材料
對于專業分包中的主要材料,建議分包合同價款中不包含材料價款,材料由總包方自行采購后,提供給專業分包商使用。在這種情況下,總包方采購材料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與分包成本(含材料金額)能抵扣11%的進項稅相比較,總包方多抵扣6%的進項稅,可以降低總包方的增值稅稅負。
將技術含量高的工程分包。總包方將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工程分包,分包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在總包方不能采用控制主要材料形式進行分包的情況下,建議總包方考慮材料的進項稅抵扣率為17%,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率為11%,6%的差額要在分包定價中考慮,降低專業分包成本,增加企業利潤。
分包工程所用材料無法取得發票。如果分包工程使用的材料或機械租賃,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建議總包方采用控制材料方式分包,將材料或機械租賃費用包含在分包工程價款中,總包方可以取得建筑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按11%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勞務分包管理影響分析及管理建議
勞務分包商具有建筑勞務分包資質,分包方主要提供人工勞務,及少量的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目前在營業稅下能夠提供服務業統一發票或建筑業統一發票。具有建筑勞務資質的分包商提供的是建筑施工勞務,應可按照“建筑業”開具發票。部分分包方屬于營業稅下的傳統服務業,在建筑業營改增后,可能無法按建筑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總包方無法抵扣相應的分包進項稅,造成總包方稅負增加。
勞務分包商也屬于建筑企業,建筑業“營改增”后,勞務分包商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將對總包方能夠抵扣多少分包成本的進項稅額產生影響。建筑業“營改增”后,按凈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商不開具發票給建筑企業,建筑企業的勞務分包無進項稅額抵扣,影響建筑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如果要求分包商必須開具發票給總包方,分包方繳納的增值稅,會轉稼給總包方承擔。
建筑業“營改增”后,為提高勞務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管理,可以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修改勞務分包合同。營業稅體系下,建筑企業的勞務分包合同,分包價格條款部分是凈價(即不含稅價),且無提供發票類型合同條款。建筑業“營改增”后,總包方通過修改合同條款,將分包價格條款改為含稅價格,增加要求分包商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條款。
加強與分包商結算管理,做到進項稅充分抵扣。堅持“先開票、后付款”,并在分包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確保及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時抵扣進項稅,減少資金占用。對于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勞務分包商,總包方應與其協商,盡量采取純勞務分包模式,由總包方自行采購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小型機具及設備租賃服務等,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加總包方的進項稅抵扣。
降低分包價款,彌補稅款損失。對于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勞務分包商,總包方應考慮將部分預計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材料、設備租賃等成本費用納入勞務分包的范圍,統一取得勞務分包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
盡量避免與掛靠單位進行工程勞務分包合作。建筑企業的勞務分包商,部分無勞務作業資質,為承接分包工程項目,大部分采用掛靠的形式開展生產經營。建筑業“營改增”后,總包方應選擇具有勞務作業資質的公司為分包商,盡量避免與掛靠單位進行工程勞務分包合作。如果總包方必須選擇掛靠的勞務分包方合作,分包方作為掛靠方,應以被掛靠方名義,向總包方(受票方)簽訂合同、提供建筑業應稅服務,并由被掛靠方按照相關規定向總包方(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包方(受票方)收到發票后,應將相關款項支付至被掛靠方資金賬戶,不能以委托付款方式支付給分包方,總包方會計核算時,應以被掛靠方名義進行核算。
“營改增”是一項系統而復雜的變革,對建筑施工企業帶來的影響和調整是前所未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企業必須高度重視,要把“營改增”列為2016年的頭等大事、一把手工程,若應對不當,企業有陷入經濟虧損甚至刑事責任的風險。企業務必要認真學好政策法規,對應“營改增”政策,找出企業目前存在的問題,制定積極全面的應對方案,力求將稅制改革對企業的沖擊降到最低,實現平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