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那么,“營改增”以后,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的納稅人,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優惠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規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主表第5欄“按簡易辦法計稅的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
可見,“營改增”以后,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其前提必須是一般納稅人,并非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營改增”后,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的納稅人,不可享受“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暫免征增值稅”的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