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合理安排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方式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01 |
|
按照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夫定:企業所得稅目前有兩種征收方式:既查賬征收與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 查賬征收:適用財務會計核算規范的企業,按收入減成本費用后的利潤找適用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對能夠正確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企業適用。 征收方式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會計核算是否規范而確定,企業在稅收籌劃時,關鍵是看企業的利潤率與核定應稅所得率誰高,如果是利潤率高,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就會少繳企業所得稅,否則就需要多繳企業所得稅。 假設某企業為制造業:企業經營收入100萬元,成本費用60萬元,流轉環節稅金10萬元,利潤率為30%,根據制造業應納稅所得率為5%-15%,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取其最高應稅所得率為15%核定,那么: 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收入-成本費用-流轉環節稅金)×稅率=(100-60-10)×25%=7.50萬元; 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企業所得稅=收入×核定應稅所得率×稅率=100×15%×25%=3.75萬元; 兩者相差3.75萬元,主要就是取決于你的利潤率30%高于核定應稅所得率15%的原因。 雖然征收方式確定權限在主管稅務機關,但是企業并不是完全處于被動角度的。但是如果企業認為核定征收比較有利,那么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企業要想取得上述情形之一,還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如第四點:企業只要將財務部門力量配置弱一點科可達到財務核算制度選擇不鍵全,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稅務部門也就要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如果企業的利潤率低于核定應稅所得率的話,那么就建議將財務部門配置精兵強將,按規定做好財務會計核算工作,爭取查賬征收,否則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對有利。 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8-03-06 國稅發[2008]30號 第八條 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行 業 應稅所得率(%) 農、林、牧、漁業 3-10 制造業 5-15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4-15 交通運輸業 7-15 建筑業 8-20 飲食業 8-25 娛樂業 15-30 其他行業 10-3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