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我國對外投資7350.8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4.7%。資本的頻繁跨境流動也伴隨頻繁的跨境涉稅風險。G20啟動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正在拉開國際稅制改革的大幕。
在此背景下,江蘇省地稅局發布《關于納稅人從事跨境業務涉稅事宜的溫馨提示》,提醒跨國納稅人強化稅收風險意識,不斷健全稅收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以應對國際化的稅收風險挑戰。當前,應特別重視履行跨境經營的六大稅收義務:對外支付的扣繳義務、關聯業務往來的申報義務、境外投資所得和信息報告義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報告義務、非居民間接轉讓境內應稅財產的報告義務、居民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義務。
對外支付的扣繳義務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以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源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規定,居民企業向非居民企業支付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及其他所得的,需作為法定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企業所得稅,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到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繳入國庫。未履行扣繳義務不繳或者少繳已扣稅款,或者應扣未扣稅款的,稅務機關將按照征管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案例解析:2016年初,江蘇省A醫藥公司出資16億元收購香港某投資公司持有的兩家醫藥公司的股權,該公司就股權轉讓的企業所得稅扣繳問題咨詢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耐心解釋,居民企業向非居民企業支付股權轉讓的價款,應作為法定扣繳義務人,扣繳財產轉讓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經過稅務機關細致的政策輔導,幫助企業確定股權轉讓收入、成本、應納稅額,該企業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按照規定扣繳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1.55億元。
關聯業務往來的申報義務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及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需要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案例解析:江蘇省B居民企業從事轉口貿易,在境外設立了轉口子公司,先將貨物轉讓給該公司,再向獨立第三方銷售。在企業所得稅匯繳期間,向12366咨詢關聯申報相關事宜。咨詢員為其做了詳細的解答:需進行關聯申報的企業包括所有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及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對于該公司與境外轉口子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企業應據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中《關聯關系表》(表一)、《關聯交易匯總表》(表二)和《購銷表》(表三)。
境外投資所得和信息報告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規定,居民企業成立或參股外國企業,或者處置已持有的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按照中國會計制度可確認的,應當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表》:
(1)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
(2)在總局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不足10%的狀態改變為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
(3)在總局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改變為不足10%的狀態。
但是在本公告實施前,企業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第八條、國稅發〔2008〕114號文件的規定填報有關對外投資信息,且未發生變化的,在本公告實施后可不再重復報送。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四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文件規定,由居民企業或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12.5%的國家(地區)的外國企業,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并按照所得稅法或協定規定進行抵免。該居民企業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需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并附報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編報的年度獨立財務報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實施居民企業認定各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9號)規定,中國境內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中國內地以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臺灣)注冊成立的企業,若其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可自行判定并向其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居民企業認定申請,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后,自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年度起,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案例解析:2016年,江蘇省C公司對其新加坡子公司進行增資,增資后持股比例由原先的8%上升為14%。在本案中,由于C公司直接持有新加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已超過10%,應當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