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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失敗十大原因解析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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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在2015年全年,證監會并購重組委審核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申請多達339單,否決數量則由2014年的9單升至22單,否決比例占到6.5%;而自2016年1月到2016年8月,并購重組委共審核了165個并購重組項目,其中有15家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申請被否,否決比例占達到9.1%,比去年增長了2.6個百分點,監管趨嚴的變化已十分明顯。筆者整理了2015年、2016年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項目失敗的案例(包括被證監會并購承租委否決和自行撤材料終止的項目),就其失敗原因進行了分析和歸類,并把其中具有代表意義的典型案例分析如下: 一、在信息披露上栽跟頭
【原因解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下稱“重組辦法”)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失敗,有不少是在信息披露事項上栽跟頭。比如,2016年以來,截至到2016年8月份,就有金剛玻璃、申科股份、新文化、天晟新材、九有股份、唐人神、升華拜克7家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方案,因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被否,占到了2016年現有被否案例的將近一半。
【典型案例】天晟新材(300169.SZ)并購德豐電子——私下協議被曬,二進宮被否
天晟新材2015年12月10日發布公告稱擬以7.1億元的價格收購上海德豐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德豐電子”)100%股權。天晟新材旨在借助德豐電子旗下德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德豐網絡”)、德頤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德頤網絡”)主營業務進入線下支付結算領域。
在上述重組方案于2016年4月27日有條件通過證監會審核后,突然于2016年6月13日被告知重審。
證監會2016年6月20日公布的第44次審核結果公告,稱因天晟新材未披露其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吳海宙與交易對方于2015年12月簽署的一份有關本次重組期限的協議,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據此否決了天晟新材本次重組方案。
【案例點評】天晟新材并購德豐電子被否,是一個比較罕見的案例。雖然天晟新材曾被質疑有“借殼交易”之嫌,但本次并購被否的直接原因僅僅是源于一份未披露的“私下協議”,天晟新材可謂“陰溝里翻船”。有評論認為,案例中所涉及的“私下協議”,如果不是交易雙方自己捅出來,外人在一般情況下很難發現;但筆者認為,不可心存僥幸,而恰恰相反,這警示著我們,信息披露事項不能有半點含糊,作為上市公司和專業中介機構而言,務必時刻堅守合規底線!
二、上市公司自身財務出了嚴重問題
【原因解讀】根據《重組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需符合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條件;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須經注冊會計師專項核查確認,該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將通過本次交易予以消除。審計機構如果不能為上市公司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一般是上市公司財務出了很嚴重的問題,這必將會嚴重影響并購項目的成敗。
【典型案例】烯碳新材(000511.SZ)并購晨陽碳材——審計意見存保留
2015年12月17日,烯碳新材發布公告,計劃以每股7.83元的價格定向發行7790.55萬股,用于收購山東晨陽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晨陽碳材”)100%股權。
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5年審計報告。根據2015年審計報告,2015年12月30日,烯碳新材與全資子公司寧波杭州灣新區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寧波炭基”)簽訂了3.92億元金額為高純石墨銷售合同,并開具了4.4億元銀行承兌匯票,該銀行承兌匯票用于支付寧波炭基貨款,寧波炭基在收到上述票據后隨即進行了背書轉讓,最終該票據通過第三方貼現后以代收款名義轉回烯碳新材,但實際上烯碳新材與寧波炭基簽訂的高純石墨銷售合同并未實際履行。除此以外,審計機構還在報告中指出的其他多項關于烯碳新材的公司治理問題。審計機構據此向烯碳新材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報告書。
2016年4月22日,烯碳新材發布公告稱,鑒于公司2015年度財務審計機構變更導致公司不能按原計劃于2016年4月18日前申報反饋意見回復材料,且導致公司本次重組事宜存在不確定性。烯碳新材隧于2016年4月18日自行撤回了申報材料。
【案例點評】雖然烯碳新材此次并購失敗并非被證監會否決,且其自撤材料并未提及年報審計問題,但我們從事情的來龍去脈來看,可以清晰的分辨出,其本次并購失敗的真正原因是,無法滿足《重組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要求。
三、上市公司或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嚴重違法違規
【原因解讀】根據《重組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上市公司開展并購重組項目的,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需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也就是說上市公司內部治理出了問題。如果出現此種情形,則其并購重組項目必將受阻。
【典型案例】大智慧(601519.SH)并購湘財證券(430399.OC)——遭遇證監會處罰
2015年2月,大智慧公告稱,公司及全資子公司上海大智慧財匯數據科技有限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以總計85億元的價格收購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湘財證券”)100%股份。
然而,因信息披露涉嫌違反證券法律規定,證監會于2015年5月4日決定對大智慧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證監會于2015年11月向大智慧下發《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確認大智慧在2013年存在涉嫌提前確認有承諾政策的收入8744.69萬元,以“打新”等為名營銷虛增銷售收入287.25萬元,利用框架協議虛增收入93.34萬元等違法事實。據此,證監會對大智慧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時任高管給予警告并處相應罰款及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此外,根據2016年1月31日大智慧披露的2015年年度業績預告顯示,大智慧預計在2015年虧損4.5億至5億元。而根據證監會的要求,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因此,大智慧已不具備并購湘財證券的條件。
2016年3月8日,大智慧發布公告稱,因資產重組障礙基本無法消除等因素,決定終止對湘財證券的并購計劃。
【案例點評】在并購中即便占主導優勢的上市公司,也必須先做到嚴格遵守并購重組的規范,不能為實施短期并購而違反證監會的并購重組規定,其中即包括上市公司的自身行為規范,也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必須符合相應規范。對比主板上市公司大智慧,在新三板掛牌的湘財證券同期業績增長斐然,傲嬌的小公主也是可遇而不可求啊!
四、被并購資產無益于上市公司
【原因解讀】根據《重組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上市公司必須符合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后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如果并購重組項目對上市公司無益,則必將侵害上市公司的利益,進而會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恒信移動(300081.SZ)并購易視騰——難兄難弟相惜
恒信移動于2015年3月5日公告稱,擬以8.2億元的價格收購易視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易視騰”)91.30%股權。
易視騰則是一家互聯網電視運營服務商,自2008年成立以來,該公司一直虧損,根據恒信移動的公告,2013年和2014年,易視騰分別虧損2378.95萬元和5475.65萬元。
為了此次重組方案能夠順利過會,易視騰股東拋出承諾稱,2015-2017年度易視騰扣非后凈利潤總和計劃達到1.01億元。而為實現這一目標,易視騰至少每年要實現3300萬元以上的凈利潤。恒信移動聘請的專業中介機構核查后也認為,此承諾對于一直虧損嚴重的易視騰來說基本是難以企及。
此外,當時的恒信移動也已陷入虧損狀態,因此,對于恒信移動來說,此次重組是在虧損狀態下斥巨資收購虧損的資產。
最終,證監會以易視騰2015年完成盈利預測的可實現性存在較大風險,未來盈利能力具有重大不確定性,以及標的資產權屬未決訴訟的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否決了恒信移動對易視騰的收購。
【案例點評】通過重組實現產業鏈的整合,是部分公司并購重組的主要動機。但是,并購項目的實施本身依賴并購方的良好的業績基礎和被并購方的可預期的成長。本宗并購中雙方的業績基礎薄弱,成長性預期不明,導致并購資產最終無益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最終被否決。
五、被收購資產權屬不清晰
【原因解讀】根據《重組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上市公司開展并購重組項目的,需充分說明并披露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所購買的資產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并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權屬轉移手續。如果被并購資產存在權屬爭議的,將導致整個項目擱淺。
【典型案例】富春通信(300299.SZ)并購天津春秋時代——版權糾紛成障礙
2015年9月29日富春通信公告稱,其擬以8.64億元的價格收購春秋時代(天津)影業有限公司(下稱“天津春秋時代”)80%的股權。
據悉,天津春秋時代旗下影片《戰狼》累計票房收入達5.43億元,天津春秋時代由此形成業務收入9182.38萬元,實現凈利潤7886.89萬元。該影片原系由北京春秋時代文化有限公司(下稱“北京春秋時代”)于2011年投資拍攝。
2016年1月,北京春秋時代法定代表人鄧湘文等以呂建民(天津春秋時代法定代表人、原北京春秋時代實際控制人)和天津春秋時代轉移《戰狼》權利的關聯交易未經股東會同意,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造成北京春秋時代重大經濟損失為由,對呂建民、天津春秋時代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全部收益,確認《戰狼》以及由北京春秋時代無償贈予天津春秋時代的《幻想曲》、《尋找羅麥》等幾部電影的知識產權歸北京春秋時代享有。
基于上述糾紛爭議,證監會以標的公司核心知識產權涉訴,否決了富春通信的重大資產重組方案。
【案例點評】并購項目的風險的爆發往往不限于方案論證、商業談判和文本起草階段,也往往爆發于并購項目后期的交割執行階段,有較長的潛伏期。所以,在并購項目開展前期,對標的資產的合法合規性、權屬等法律問題的盡職調查和法律障礙的排查必須十分審慎、全面、及時,也務必毫無保留準確地予以披露;否則,可能會因為權屬爭議、訴訟爭端等造成無法預知、無法補救的后果,導致整個并購項目滿盤皆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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