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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國稅函[2009]109號 合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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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的通知 合國稅函[2009]109號 2009.5.31 各縣局、區局,市局稽查局: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稅源管理,公平納稅人稅負,促進我市經濟與稅收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不斷提高征管質量,確保我市稅收收入穩定增長,結合市局《關于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的通知》(合國稅函〔2007〕191號)有關要求,現就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銷項稅金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先開具發票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凡未按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其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二、稅款抵扣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已申報抵扣的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一般納稅人購進、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明顯偏高,經過審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運輸費用。 (三)免稅貨物恢復征稅后,其免稅期間外購的貨物,一律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抵扣。 (四)對稽核比對結果為“比對不符”、“缺聯”、“重號”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在比對結果下發的當期暫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由管理部門按照審核檢查的有關規定進行核查。 (五)加強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審核,特別是用于不動產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已抵扣的應將該項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三、異常申報及低稅負行業管理 (一)加強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做到評查結合。各單位根據企業申報情況及掌握第三方信息,每月從異常申報及低稅負一般納稅人中有選擇地進行評估,凡納稅申報情況異常且經評估無正當理由的,可立即轉入重點檢查。 (二)加強專用發票限額限量管理。對連續3個月及以上零申報的稅控企業一律停供其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將其最高開票限額調整為萬元;對上述企業再次申購專用發票,必須先進行實地核查,確認企業經營正常、無偷逃稅行為的方可發售專用發票;對連續3個月負申報且無正當理由的企業最高開票限額一律下調一級。 (三)對一個年度內無正當理由,三次及以上出現零、負、低異常申報且財務管理、帳簿設置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稅人,在逐戶核實的基礎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責令納稅人在限期內健全、完善會計核算的同時,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2.依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本區、縣行業平均稅負與全省或全市發布的行業平均稅負差異較大的,可以參照本區、縣行業平均稅負),按征管程序核定其稅款所屬期間的應納稅額。 四、減免稅管理 (一)嚴格執行減免稅申報制度。要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征前減免稅實行全面申報,要求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無論當期是否有應交稅金發生,都要對減免稅情況予以申報,以切實掌握減免稅發生和稅源變化情況。對退庫減免,也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批。對沒有按期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應嚴格依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加強減免稅后續管理和檢查。要審核減免稅企業申報的真實性,防止減免稅企業混淆征免收入;監管企業是否有應稅收入不申報,或者將應稅收入混入免稅收入進行申報;是否存在進項稅金在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之間未準確劃分等問題。 五、合國稅函〔2007〕191號第五條第二項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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