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31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有關規定,為保障我市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現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改增后普通發票使用及有關涉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稅人應使用天津市國家稅務局監制的普通發票。
二、郵政業納稅人領取的由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監制的印有單位名稱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
三、2014年4月1日起,郵政業納稅人向主管地稅局申請辦理已領未用空白發票繳銷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上傳開具發票明細數據。
四、自2014年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稅人應按月向主管地稅局申報繳納城建稅及其各種附加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