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企業有一筆應收賬款壞賬損失,2011年會計上已作損失,其中有部分損失沒有滿足條件或不能提供證據,因此于2012年匯算清繳時無法申報扣除。如果以后年度滿足條件或能夠提供證據材料,能否在滿足條件當年再作專項申報并稅前扣除? 答:《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條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根據以上規定,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因此,對于貴公司發生的應收賬款壞賬損失若是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比如債務重組損失,即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但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貴公司發生的應收賬款壞賬損失若并不是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而是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則應在申報年度扣除,而不能在滿足條件的以后年度追補申報扣除。 原則上只有符合壞賬確認條件時,會計上才可確認,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應當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