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政策的出臺,直接突破了法人所得稅制的原理基礎,刺穿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按征稅對象分別征稅的稅制設計架構,絕無僅有地使得轉讓股改限售股的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或是個人所得稅法。此為該政策的法理依據疑問。
當初限售股股東陳發樹們在二級市場上幾近瘋狂的套現行為,引起了市場的廣泛而強烈質疑,直接催生了三部委聯發的財稅(2009)167號文《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67號的出臺,基本上平息了社會上的質疑之聲,堵塞了稅收漏洞,解決了局部利益群體暴發而不交稅的不公平現象。167號文將限售股從“個人買賣股票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待遇中剝離出來征稅,如果是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轉讓時要征收25%企業所得稅,企業若將納稅后的限售股轉讓所得再分給個人時,還得再征收一道20%個人所得稅,這就是雙重征稅的根源;而如果是個人持有的限售股,在轉讓時只要交一道個人所得稅。至于是征一道稅還是兩道稅,則要看限售股的持有人是企業還是個人,這是我國稅制結構決定的。167號文的重要作用絕不在于征到多少稅款,因為限售股的數量畢竟是有限的,它的根本作用是解決了同股而不同成本的不公平待遇問題,安慰了二級市場上廣大中小散戶及其家庭成員的心理。不公平現象是我國經濟突飛猛進發展過程中的突出矛盾,167號文的及時出臺是稅收公平原理具體體現,在稅收領域為解決社會不公平之頑疾貼上一劑“創可貼”。
而39號公告的出臺,為企業代持的股改限售股套現打通了一條綠色通道,其直接受益群體是“隱名股東們”,這是一個極小的利益群體,但卻是極有錢的一個利益群體。從人數上計算,股改新老劃斷前的上市公司約有1500家左右,如果每家上市公司有100名隱名股東,每個隱名股東身后又代持3名股東,其總人數也45萬人,這個比例相對于近億的股民隊伍來說微乎其微的。而原始的隱名股東們也有很大部分在解禁前將其所持的股份轉讓出去了,在資本市場上直接促生了一個“一級半市場”,他們是做限售股投資的玩家,這部分群體是一個聰明絕頂的極小數人群,他們絕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限售股股東,而是資本玩家,是絕對的“熱錢”炒家。在資本市場上,這部分玩家具有極大的能量,在政策公關、市場影響、價格誘導等方面常常顯露他們的身影,用翻云覆雨來形容也不為過。39號公告的出臺好比是為這部分利益群體量身定制的。而對廣大散戶來說,39號公告好象是給這張小小的“創可貼”撕開了一道口子,但他們已經麻木不仁無所謂了。
此是對39號公告的公平原理之疑問。
其三,對限售股“代持”行為由誰來認定、如何認定?代持限售股一般是由設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來代持內部職工股演變而來的,或是通過信托公司委托代持等。在2005年股改之前,由于IPO政策制約,內部職工股不得不走曲線上市之路,新股發行上市存在著大量的代持股現象,這些股東人數極少而股份數量巨大的怪胎股票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特殊現象。由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人數方面存在著限制,每個掛名股東身后可能有若干個隱名股東。股東身份由《公司法》進行規范,而《公司法》主要是由工商管理部門來執行的,如果由稅務部門來認定“代持”行為的話,是否存在著“隔著鍋臺上灶”的嫌疑呢?如果由工商部門來認定“代持”行為,39號公告又不是工商總局聯發的,它是否愿意攬下這個“活”呢?那么39號公告是否會成為象“國稅函(2009)2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那樣的缺腿文件呢?
同時,如果限售股存在著企業與自然人多重混合持有的話,又該如何認定呢?
[案例]
某A企業持有100萬股B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票,A企業的股東是C企業和甲某自然人各占50%比例,C企業的股東乙某和丙某,各占30%和70%的比例。2011年8月30日B股票解禁上市流通,A企業立即將其變現,完稅后所得額為1000萬元,依出資比例分給C企業和甲某,C企業又將分得的500萬元轉分給乙某和丙某。請問:乙某和丙某是否享受39號公告的稅收待遇?
[分析]
上市限售股出現在中國資本市場上有十多年的歷史,可能存在著多次轉讓行為,也肯定包括了前述的“一級半市場”熱錢投資炒作行為產生的代持股現象,特別是被借殼的公司其大股東身份也大多演變為個人持股行為了,象案例中的這種持股現象較多,舉不勝舉。理論上,所有企業的最終股東都是自然人,如果自然人通過多重企業持股上市公司,它的“代持”身份認定問題就懸空了,39號公告并沒有給予明確,留下了稅企爭議的可能風險。
本案例中,A企業是第一層關系的限售股代持方,對它的身份認定較為簡單和直接;而C企業是第二層關系的代持方。并且C企業的股權可能存在著多次轉讓行為,是否認定它的股東也享受39號公告的待遇則有點困難了。
此為疑問之三。
39號公告是不是矯枉過正的補丁性文件呢?
財稅字(1998)61號《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文規定:“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是個人買賣股票暫免征收個稅的根本性文件。如前所述,財稅(2009)167號文將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從暫免征稅的優惠政策中剝離出來了,如果是企業代持的限售股還存在著雙重征稅的壓力,產生了新的不公平現象。167號文件的實質精神就是對“暫免征稅”的硬轉彎規定,在資本市場上產生了重大影響,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凡事均有利弊,對限售股減持套現來說,是精準打擊,傷到了善意的代持限售股東們感情和利益。經過兩年來的演變發酵,39號公告的出臺,消除了雙重征稅負擔。從股票買賣稅收政策的縱向發展過程來看,39號公告可以理解為是 對167號文的糾正性補充規定,是個“補丁”性質的文件。它是不是資本炒家們政策公關的又一杰出成果呢?
這是39號文出臺的初衷嗎?此為疑問之四。
既然股改限售股享受了如此優惠大餐,那么新股限售股的大餐是不是值得期待呢?此為疑問之五。
當我把這些疑問向辛老師和盤托出后,辛老師三言兩語就點破了我心中的疑問:39號公告是在特殊時間階段對特殊稅收事項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僅局限于股改限售股,不會擴大到新股限售股的。并教導我要注重從所得稅原理去理解和解讀稅收政策。
專家就是專家,一語道破真諦!
我的疑問,表面上有其合理性,但鉆進“牛角尖”里去了,陷入主觀片面藻澤地,把自個兒繞騰糊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