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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優惠政策總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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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政策: 一、海關代征消費稅、增值稅的進口產品,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摘自《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財稅[1985]69號) 二、經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三、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含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用人單位)符合免征營業稅的,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關于印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及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 教育費附加優惠政策: 一、海關代征消費稅、增值稅的進口產品,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摘自《財政部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86)財稅字第120號) 二、經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同時免征教育費附加。 ——(摘自《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三、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含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用人單位)符合免征營業稅的,同時免征教育費附加。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關于印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及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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