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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發“加油卡”要繳個稅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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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前不久,我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原則上取消公務用車,以“加油卡”的形式,每月為每名工作人員發放一定數量的交通補貼。然而,財務人員卻將這部分燃油折合成錢款后,扣繳了個人所得稅。請問,“加油卡”收入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305號)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十七條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于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從此規定可以看出,你的“加油卡”收入也屬于工資、薪金范圍,因此按照有關規定應該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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