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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9]24號 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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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發文日期: 2009-03-23 發文字號: 財稅[2009]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其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662,701.23萬元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的資本公積,作為國有資本。 二、對上述經過評估的資產,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及其所屬分支結構可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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