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從事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交客運項目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現在將公交車車體租賃給廣告公司,取得收入按照動產租賃依17%稅率計提了增值稅銷項稅。
問:我公司購入的公交客車的進項稅能否抵扣?
答:第一種觀點:根據財稅【2016】36號,非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計提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不屬于不得抵扣的進項稅。該公司的公交客車屬于固定資產,又非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其進項稅當然可以全額抵扣。
第二種觀點:財稅【2016】36號中“非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不屬于不得抵扣的進項稅”中“專用于”是指物理整體功能。本案中公交客車整體物理功能是運輸乘客,而這個功能是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的,因此,其將公交客車的車體租賃與廣告公司作廣告載體的用途,不屬于財稅【2016】36號文的“非專用于”,其進項稅不應允許抵扣。
小刀觀點:這兩種說法都有道理,但小刀支持第一種觀點。第二種觀點也很有道理,但是在財政部國稅總局沒有對“專用于”作出進一步界定的情況下,應作有利于納稅人的理解。
引申理解:假如,該公交車平時按照既定路線從事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空閑時也做旅游會務接送等用途,那是否就可視為“非專用于”呢?是否就可全額抵扣進項稅呢?
再進一步擴展:某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7月購進一項專用于免稅項目的不動產,可是由于該不動產背靠主干道,被某戶外廣告公司看中,將其背面租下作戶外廣告。該公司取得的租賃收入按照不動產租賃計提了增值稅銷項稅。那此時,是否可認為該不動產符合財稅【2016】36號文不屬于僅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而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了呢?
這確實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感興趣的話,請您也來說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