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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地稅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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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廈門市地稅局發布《福建省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函》(廈地稅函[2010]83號),就此次政策調整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作出明確。 廈門地稅指出,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間(含9月30日)已經出售或購買住房,并自出售或購買住房之日起一年內重新購房或出售住房的,仍可享受原優惠政策。 廈門地稅明確,上述出售住房的時間,以售房者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向你中心申報的時間(收件時間)為準;購房時間則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辦證時間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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