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稅務機關對某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2013年企業自建一幢辦公室并已投入使用。該公司財務人員認為土地已經正常申報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因而在申報2013年度房產稅時僅計算了房產的價格,未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
稅務機關要求該企業按稅法規定補繳相關稅款,并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
稅法分析: 根據《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的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該文件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發文日期為2010年12月21日。由此可見,企業申報2013年度房產稅時應將地價包含在房產原值中一并計算繳納房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