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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普通發票的稅務風險防范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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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使用新版普通發票,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重點從賣方市場逐步轉入買方市場,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將不能用于財務報銷,財務工作者如何認識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如何識別新版普通發票、如何防范新版普通發票的稅務風險,是一門全新課題。 一、新版普通發票稅務風險出現的背景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它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進行稅務稽查、有關部門進行財務會計審計、稅務審計、辦理證明發放、處理經濟糾紛案件等的依據。 目前發票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狂,發票簡并前票種繁多、式樣各異、規格不一、手開發票不規范、防偽措施不強、假票難以識別;存在大量大頭小尾、陰陽票等非法發票;上述問題的存在,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了納稅人合法權益,造成了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為各種經濟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后果。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局長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國稅務稽查工作會議結束時的講話中指出,是深入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嚴厲查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買方市場”虛假發票工作,認真開展大企業發票使用情況的檢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使用新版普通發票,各地廢止的舊版普通發票停止使用。 二、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國稅發[2009]142號文件規定,普通發票根據填開方式的不同,分為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和通用定額發票三大類。通用機打分為稅控發票、網絡開具發票和機打發票(平推式發票和卷式發票);通用手工發票分為百元版和千元版;通用定額發票按人民幣等值以元為單位,劃分為壹元、貳元、伍元、拾元、貳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種面額。繼續保留“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建筑業統一發票”、“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換票證”和“公園門票”。 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類型與財務報銷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主要有以下三個類型: 一是發票票據不符合規定,包括:偽造的發票、過期的發票以及收款收據等內部結算憑證或白條單等。 二是發票開具不符合規定,如內容填寫不真實、不完整,發票用章不符合規定等,從2011年2月日起,發票用章要求使用發票專用章,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用章過渡到2011年12月31日。 三是發票來源不符合規定,除由付款方開具外,發票是由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方在收款時開具,向第三方取得的發票、轉借的發票、購買的發票、物流與票流不一致的發票均是不符合規定發票。 對于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能否用于會計核算和作為計稅依據? 《會計法》第14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發票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認真做好2011年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1]25號)中指出,對檢查發現的虛假發票,一律不得用以稅前扣除、抵扣稅款、辦理出口退稅、財務報銷和財務核算。 這些條款明確規定對于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不能用于會計核算和作為計稅依據的。 四、報銷不符合規定的普通發票的稅收法律風險 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第22、37條規定,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報銷普通發票,單位或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發票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發票管理辦法》第40、41條規定,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罰款、社會媒體公告公司發票不良信息,直接影響公司信用經營。 五、財務工作者如何防范新版普通發票風險 1.預防新版普通發票稅務風險,從選擇供應商、規范采購合同做起。 發票稅務風險的源頭在于供應商,采購選擇供應商時,應考慮供應商能否提供符合規定的發票;要求供應商提供發票領購簿記錄,審核取得發票是否從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可在采購合同中明確,企業在驗證發票符合規定后付款;采購合同要求供應商開具發票要如實開具,不能變更開票內容與價格等;采購合同同時明確供應商提供的發票出現稅務麻煩時,供應商應承擔稅款、滯納金、罰款等賠償責任,以及及其其他相關責任。 2.必須合法取得新版普通發票。 必須合法取得新版普通發票,就是說取得發票的途徑和方法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要取得通過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不得通過非法渠道,例如以偽造、私印、盜竊、欺騙、套取、行賄以及強行索要,以非法手段獲取發票,私自買賣或授意非法填開等方式取得的發票,都是不合法的。即使非法的得來的空白發票本身是正式有效的,但也由于發票來源不合法,填寫不合法,失去了發票本身的法律效力。 3.必須取得合法新版普通發票。 發票取得途徑與方法是合法的,但因發票單據或填寫不合法,也使得它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取得合法新版普通發票要注意審查,發票票據是真實的、業務是真實的、發票票面填開是規范符合規定。 發票的真實性審查,看發票票據是否真實,發票必須經過有權稅務機關批準監制方可使用,審查發票的真實性:一是判明套印稅務機關監制章是否真偽、二是判明發票印刷的廠名、數量、時間、審批號是否有效,三是發票的紙質和票面文字格式是否符合規定。 發票開具的內容是否與實際發生的經營行為是否完全一致。即發票取得方所購買的貨物的品種、數量、單價、金額或服務的項目、金額等與發票上所反映的內容是否完全一致。收到的發票所反映的內容與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服務一致。 發票票面填開是否規范合法。有無大頭小尾、轉借代開、錯填漏填、漏張、錯聯、復寫不符合規定等問題,提供發票是否屬于作廢過期發票。 4.遵守現金結算規定,杜絕貪污腐敗。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結算方式大多數使用現金結算,違反人民銀行現金管理規定,在購買商品和服務時,單筆交易金額巨大的,未通過銀行支付憑證辦理結算,為貪污腐敗提供便利,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埋下發票稅務風險。 5.加強采購、付款與發票審核內控制度監督。 落實采購與付款業務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和權限,確保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確保發票所反映的經濟內容與付款是真實的。 6.報銷要專人審核,配備發票鑒別工具。 假票難以派別,除了從供應商提供合法有效發票源頭上控制、加強采購與付款內部控制監督外,取得發票報銷費用要專人負責審核,通過發票網上查詢、使用紫外線燈、10倍以上放大鏡等發票鑒定工具判別新版普通發票真偽,無法辨別時持票到稅務局申請鑒定。如在審核新版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借助紫外線燈鑒別,紅色監制章,在紫外線燈下,監制章顯示紅色熒光效果;使用無色熒光油墨印刷圖紋(稅徽),肉眼不可見,在紫外線燈下,“稅徽”顯示紅色熒光效果;借助10倍以上的放大鏡,微縮文字肉眼無法鑒別,肉眼只可見兩條直線,通過10倍以上的放大鏡才可以清晰的看到字母組合。審核人員借助鑒別工具,增強審核辨別發票真偽審核能力。 7.加強對資金、貨物等流向和發票信息的比對審核。 內部審計部門或管理層要定期對發票進行審核,通過對資金、貨物等流向和發票信息進行比對,審核業務的真實性與發票的真實性,將防止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落于實處,切實維護國家與單位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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