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四年三季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即將開始,仍有不少納稅人尤其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計所得額(按50%)、減低稅率(20%)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對如何正確填寫季度申報表仍有誤區。本草根稅官特提示以下涉稅風險: 一、并非2014年(三季度)的利潤低于10萬就一定能在預繳時享受減稅(減計所得和減低稅率,即實際按10%計稅)優惠!須根據您企業預繳所得稅的方式來確定。 二、截止三季度利潤超過10萬的,只能享受降低稅率(按20%)計稅的優惠,且應將3個季度的利潤全額(不再減計50%)合并按20%計算所得稅,即將前兩個季度減計50%利潤享受的減稅額補回。 三、按應稅所得率(如10%,15%)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樣享受減稅優惠,2014年(三季度)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以下的,預繳申報時填報B類申報表同時享受減稅優惠。 四、可享受減稅優惠但2014年1-2季度預繳時未享受的,三季度申報時可按適用的優惠計稅方式一并計算,將前兩個季度多繳的所得稅抵回。
國家稅務總局此前以《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公布了《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等4種2014年版納稅申報表,完善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稅優惠的政策鏈,特別是解決了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稅優惠時申報納稅的申報表問題。上述幾項稅收新政的最大亮點就是,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應納稅所得額上限調為10萬元,優惠政策適用范圍擴大至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由原審批管理方式改為備案方式。
新政出臺減稅盛宴席位降低門檻又擴圍 稅法對于小型微利企業并沒有作出界定,而是直接對符合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對象即“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本文均簡稱“小型微利企業”)作出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其他企業。可見,企業所得稅減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與月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小微企業是不同的標準和概念,兩者不應混淆。
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是企業所得稅的兩種征收方式。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對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因而,也不能享受按所得減計50%后按20%的稅率(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
而按照最新出臺的政策,在計繳2014年至2016年的企業所得稅時,不論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只要屬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均可享受減低稅率優惠即適用20%的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還可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填報納稅申報表應注意幾種情形的區別 享受減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應注意: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是比例稅率而非超額累進稅率,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10萬元不足30萬元時,需全額按20%計繳稅款;高于30萬元時,則應當全額按照25%的法定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 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時,查賬征收的納稅人預繳稅款,填寫2014年版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年度匯算清繳的申報表待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核定征收的納稅人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填報2014年版《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 一、實行查賬征收,本年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填報A類申報表: (一)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本年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納稅人,申報表第1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的金額為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 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改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以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納稅人,申報表第1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的金額為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
二、實行查賬征收,本年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月)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填報A類申報表: (一)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可以全年按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第25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的金額為第22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
(二)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全年按減低稅率的優惠政策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第25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的金額為第22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
三、實行核定征收且系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填報B類申報表: (一)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申報表第12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的金額為第6行或第9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 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不再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以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申報表第12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的金額為第6行或第9行“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
四、實行核定征收且系核定應納所得稅稅額的小型微利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具體情況,通過調整核定稅額的辦法,直接給予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也無需再報送相關資料。
定額征稅的納稅人在每期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填報B類申報表,將稅務機關核定本期應當繳納的所得稅額(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額核減后的數額)作為申報表第15行“稅務機關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五、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改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六、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七、在新政發布之前已預繳2014年1~2季度所得稅而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在以后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2014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稅務機關將依據其年度申報情況,幫助納稅人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納稅人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補充報送規定的資料即可。
減稅優惠管理方式及備案資料重大變化 一、身份認定由核準審批改為事后備案 以前年度,雖然小型微利企業減征所得稅優惠屬于采取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方式實行備案管理的減免稅項目,但在身份認定上,稅務機關是采取必須在上年先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進行核準審批的管理方式,企業在當年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表》等相關證明材料,方可按優惠政策預繳企業所得稅;沒有辦理身份核準審批的以及新辦企業,預繳時均應按25%的稅率計繳稅款,只能等到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提供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表》等相關證明材料,再按減稅優惠政策對上年的應納稅款辦理匯算和稅款抵退,同時提供相關資料備案。
本次新政取消了原來的身份核準審批而改為事后備案方式: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當年新辦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以及匯算清繳時,均可以自己計算享受減稅優惠,只需在次年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即可。
二、備案資料大幅簡化且相關指標統一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進行2013年度納稅申報及匯算清繳時,仍需附報《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表》、《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類事項審核表》、企業年初和年末職工名冊、企業年初和年末職工工資發放表復印件等相關資料。
待到2015年及以后年度進行匯算清繳以及備案時,只需報送載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以及證明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的相關資料即可。
新政還改變了以往預繳時和匯算清繳時對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按不同口徑計算的規定,從2014年開始,從業人數按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計算;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