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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如何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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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的2%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直接獎勵辦稅人員,辦稅人員取得的這部分獎勵金是否應當交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文件的規定: 一、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法規,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時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法規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有關辦稅人員取得的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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