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生產企業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安裝勞務,按貨物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按建筑業勞務繳納營業稅。請問該公司在地稅部門開具建筑業發票時是“包工包料”還是“包工不包料”?如果銷售的貨物是該生產企業外購又如何處理?實務中如何把握是生產企業外購還是自產的貨物?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提供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屬于包工包料行為。自產貨物的銷售額開具增值稅發票,建筑業營業額開具建筑業發票。該公司應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
如果該公司提供的貨物不是自產,而是外購,該公司也屬于“包工包料”。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若為非裝飾勞務,該公司的營業額應包括其外購材料的價款,根據上述規定計繳營業稅。
外購或自產材料,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業務確定。對于自產貨物,還應提交從事貨物生產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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