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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有企業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稅務處理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2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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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存在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一般可以據實稅前扣除;第二種情況不得扣除;第三種情況為國有企業工資薪金限額扣除?,F在我將結合日常工作實際特別對第三種情況進行重點分析。
第一種情況(據實扣除):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企業所得稅法上工資薪金的范圍小于會計準則職工薪酬的口徑。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第二條規定,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工資未履行代扣代繳個稅義務的將不得扣除。
3、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5號)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勞務派遣用工條款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失效)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第二種情況(不得扣除):
總局一般認為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稅前不得稅前扣除??偩峙c財政部的觀點沒有協調一致,還有待兩部門統一思想,給納稅人一個協調統一的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第一條規定,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三種情況(限額扣除):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如果國有企業工資薪金沒有限定數額的按前兩種規定處理;如果有限定數額的,實際并沒有超過限定數額的也按前兩種情況處理;如果有限定數額的,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超過部分不得作為計算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
3、通過案例說明一下對國有企業工資限額扣除的理解,使其一目了然。現交待一些基礎資料,A公司為某市國資委下屬國有獨資企業,根據2015年下發的《某市國資委關于下發2014年度市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薪酬核定標準的通知》規定,2014年企業負責人年薪分配方案,A公司工資薪金限額考核人員為集團總部高級管理人員9人,不涉及下屬公司人員,分為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兩部分構成,基本薪酬為正常按月發放的工資,績效薪酬是根據年終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計算出來的相關指標與年初報送的考核指標對比最終計算出績效薪酬。另外需要說明的是現在國有企業基本不存在超標的可能,每年發放完績效薪酬獎金后國資委均要派第三方中介機構(一般為會計師事務所)實地到考核企業專項審計,并最終將審計結果報送給國資委,還有誰敢這么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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