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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的幾點變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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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的以下幾點變化:一、增加附表9二級附表,將附表內各二級項目下再增設一個三級子項,項目名稱為“不征稅收入涉及資產的折舊和攤銷情況”,用于統計企業用不征稅收入購買資產的折舊和攤銷。 二、對附表三中,“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的“稅收金額”填列進行提示,提示內容如下:若納稅人為軟件業企業(在稅務局登記的行業類型也必須是軟件業),則此數據無限制;若納稅人享受先進技術服務型企業優惠政策(已在稅務局備案),則此數據不應大于本表“工資薪金支出”的“稅收金額”*8%;其他納稅人此數據不應大于本表“工資薪金支出”的“稅收金額”*2.5%。同時,對上述提示內容在接收端進行強制校驗,其中:納稅人為軟件業企業的標志是系統中登記的行業代碼為“6200”的;納稅人為享受先進技術服務型企業優惠政策的標志是系統反饋的減免原因代碼為“751”。三、對附表八中“稅收規定的扣除率”的填列規則進行修改,該行數據只能為15%、30%,同時做如下提示:若納稅人為醫藥制造業、化妝品制造業以及飲料制造業(不含酒精飲料制造)企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比率為30%;其他納稅人為15%。同時,對上述提示內容在接收端進行強制校驗,其中:納稅人為醫藥制造業的標志為系統中行業代碼為“2700”,納稅人為化妝品制造業的標志為系統中行業明細代碼為“2672”,納稅人為飲料制造業(不含酒精飲料制造)的標志為系統中行業明細代碼在“1531”與“1540”之間。四、在附表一(1)中增加三級子項“不征稅收入”的四級子項,分別為第26項“財政撥款”,第27項“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第28項“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第29項“財政性資金”。在附表一(1)中增加附列資料項目第33項“1.房地產企業本年預售收入”以及第34項“2.房地產企業以前年度已按預計毛利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年結轉銷售的預售收入”。五、對附表三中“業務招待費支出”的稅收金額對一般企業存在如下校驗關系:“業務招待費支出”的稅收金額=Min(本表“業務招待費支出”的賬載金額*60%,(附表一(1)第1行的“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附表一(1)第33行的“房地產企業本年預售收入”-附表一(1)第34行的“房地產企業以前年度已按預計毛利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年結轉銷售的預售收入”)*0.5%),此校驗置于客戶端為強制性校驗。六、對附表八中本年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銷售(營業)收入存在如下校驗關系:一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銷售(營業)收入=附表一(1)第1行的“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附表一(1)第33行的“房地產企業本年預售收入”-附表一(1)第34行的“房地產企業以前年度已按預計毛利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年結轉銷售的預售收入”,此校驗置于客戶端為強制性校驗;金融企業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保持原校驗關系。七、增加《本年度已稅前扣除的應收(預付)賬款財產損失明細表》做為附列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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