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jù)按照不同性質的應稅憑證分別核定,具體標準如下:
(一)購銷合同:工業(yè),按照購銷金額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資批發(fā)業(yè),按照購銷金額8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營業(yè)(批發(fā)零售業(yè)務銷售金額劃分不清的),按照購銷金額7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業(yè)按照購進金額6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業(yè),按照購銷金額(營業(yè)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金額100%比例核定。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勘察、設計費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或工程造價100%比例核定。
(五)財產(chǎn)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00%比例核定。
(六)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和收入80%比例核定。
(七)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100%比例核定。
(九)財產(chǎn)保險合同:按保險費金額100%比例核定。
(十)技術合同:按轉讓、咨詢、服務費金額100%比例核定。
(十一)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按轉讓金額100%比例核定。
第五條對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發(fā)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附件),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jù)和規(guī)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第六條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須按照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于納稅期滿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地方稅(費、金)綜合申報表》以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納稅資料,使用繳款書或完稅證方式繳納稅款。
第七條核定征收印花稅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
第八條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一經(jīng)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對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如發(fā)現(xiàn)有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查實后應及時變更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稅。
第九條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被代售人征繳的印花稅,可從當期同一類應稅憑證應繳納的印花稅額中扣除。
第十條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在外地書立合同時已繳納印花稅的,可從當期同一類應稅憑證匯總金額中扣除該合同金額后,再按比例核定計稅依據(jù)。
第十一條印花稅應稅憑證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保存十年。
第十二條各區(qū)、縣(市)地方稅務局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yè)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保證核定征收的及時、準確、公平、合理。
第十三條印花稅違章處罰按《稅收征管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5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稅收征管法》、《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長沙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 字 號 ) :
經(jīng)核查,你單位在印花稅納稅申報中發(fā)現(xiàn)有《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 款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及《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自年月日起對你單位下列印花稅應稅憑證實行核定征收。稅款繳納期限為一個月,請于納稅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
核定征收項目
計稅依據(jù)
核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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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
購銷金額(營業(y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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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
加工或承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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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勘察、設計費用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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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額或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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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chǎn)租賃合同
租賃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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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
運輸費用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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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保管合同
倉儲保管費用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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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借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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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chǎn)保險合同
保險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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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
轉讓、咨詢、服務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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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
轉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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