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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是否會影響土地的計稅成本?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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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房地產企業,2006年成立,開發項目分二期進行,一期項目于2010年6月底徹底結束。一期項目結束后,房地產企業進行股權轉讓,法人和股東全部變換,由于一期的債權和債務已結清,賬面只剩下二期的土地成本700萬元,但是由于目前土地的增值,股權轉讓價格是1800萬元。二期項目于2010年7月份開工,請問二期的土地成本應該是700萬元還是1800萬元,如果現在以1800萬元土地成本入賬,該項目完工所得稅清算時,土地的成本可以稅前扣除1800萬元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進行股權轉讓,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對股權轉讓后土地資產的計稅基礎700萬元應保持不變,作為土地的成本計稅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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