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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出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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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所得稅法施行三年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終于聯合發文,明確了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 2011年1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就居民企業技術轉讓范圍、轉讓合同等方面做出明確。 2007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但是,何為“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財稅部門始終沒有明確規定,本次通知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的細化和落實。 1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研究部署鼓勵軟件、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一項是實施稅收優惠,即“繼續實行對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分別給予營業稅和所得稅優惠”。 本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即是對軟件、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落實。 財稅[2010]111號規定,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財稅[2010]111號同時明確,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以上范圍技術的所有權、或五年以上(含五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財稅[2010]111號強調,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財稅[2010]111號還規定,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此外,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因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通知的執行,也回溯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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