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購房后又退房,在未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已繳納的契稅是否可以退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規定,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問:對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從資產購買方企業取得的保密費,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7]102號)規定,不競爭款項是指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通過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等方式,約定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內,承諾不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業務,并負有相關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所支付的款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項有關規定,鑒于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于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為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項“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 問:境內企業支付給境外公司的股息、紅利收入,如何確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時間?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五條規定,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于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產辦理銀行抵押貸款,抵押的部分房產是否要繳納房產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房地產開發商品房在沒有銷售出去之前暫免征收房產稅,但出租、出借或自用情況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抵押在銀行的房產是未銷售的房產,不屬于自用房產,應按上述規定暫免征收房產稅。 問:我單位計劃近期對辦公場所進行裝修,裝修過程中配置的消防設施,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因此,企業配置的凡是以房屋為載體、不可以隨意移動的消防設施屬于應繳納房產稅的配套設施,無論是否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均應納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如果可以隨意移動,如移動式滅火器材,則不需要繳納房產稅。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2011年的某一整體開發項目,因分期開發,且開發項目中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何確認清算單位?是將整體開發項目作為一個清算單位,還是按分期項目確認清算單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問:未結婚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有房的情況下另購一套普通住房,可否享受契稅的優惠政策?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根據上述政策可知“家庭成員”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未結婚的成年子女。因此未結婚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有房的情況下另購一套普通住房,可享受契稅的優惠政策。 問: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與其改制后成立的新企業簽訂的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對于其他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應按規定貼花完稅。 問:一家外資企業,現補繳2011年上半年的營業稅,請問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是否需要補繳?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規定,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因此,補繳2011年上半年的營業稅的同時,也應補繳附征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注:熱點問題解答僅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