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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出臺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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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出臺《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以規范對涉及增值稅抵扣憑證稅收違法案件的協查工作,提高案件協查質量。 據了解,增值稅抵扣憑證主要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廢舊物資發票。涉及增值稅抵扣憑證稅收違法案件的協查是指各級稅務機關稽查局在案件檢查過程中,案發地稽查局將檢查發現有疑問或者已確定虛開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及相關信息發送給涉案地稽查局,涉案地稽查局對增值稅抵扣憑證所記載的經濟事項和反映的經濟活動進行檢查處理、取得相關證據并反饋協查結果的工作。此次國家稅務總局對以往有關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工作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修訂和整合,依據《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該辦法指出,協查工作由稽查局負責完成。除另有規定外,涉案發票的票面合計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由市(州)稽查局組織協查;票面合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由省、直轄市、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稽查局組織協查;票面合計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協查。 《辦法》規定了委托協查管理、受托協查管理、監控管理、系統管理、資料管理的具體管理事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農副產品收購發票也適用該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規范涉及增值稅抵扣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廢舊物資發票)稅收違法案件的協查工作,提高案件協查質量,國家稅務總局對以往有關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工作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修訂和整合,制訂了《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 【評】:①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管理辦法》、《協查信息管理系統暫行管需要理辦法》、《金稅工程稽查部門崗位設置及職責(試行)》、《協查信息管理系統安裝節點變更制度》、《金稅工程協查信息管理系統機外工作規程》同時廢止。(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已注明) ②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紙質協查工作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第二十九條已注明)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涉及增值稅抵扣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廢舊物資發票,下同)稅收違法案件的協查工作,提高案件協查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評】:稅務機關這次真是依法辦事了。 第二條涉及增值稅抵扣憑證稅收違法案件的協查(以下簡稱協查)是指各級稅務機關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在案件檢查過程中,案發地稽查局(以下簡稱委托方)將檢查發現有疑問或者已確定虛開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及相關信息發送給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簡稱受托方),受托方對增值稅抵扣憑證所記載的經濟事項和反映的經濟活動進行檢查處理、取得相關證據并反饋協查結果的工作。 【評】:各地稽查局協同作戰,這次可是“玩真的”了!! 第三條協查工作遵循真實、合法、相關和安全的原則。 【評】:原則定的很好,要落實起來還是有一定的難度。 第四條協查工作由稽查局負責完成。 【評】:稽查局離公安局只有一步之遙,他們互相之間的配合很默契啊! 第五條協查工作應通過協查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協查系統)開展,配合寄送紙質證據材料。除另有規定外,委托方不得發紙質協查函,受托方收到紙質協查函應予退回。 【評】:稅務信息化在協查過程得到了充分的運用。涉稅犯罪嫌疑人要想逃脫,看來只能潛入到稅務機關的內部數據庫中,這個比登天還難啊! 第二章委托協查管理 第六條委托方在案件檢查過程中,應依據案情需要通過協查系統發起協查。 【評】:打電話溝通,找熟人出證明的年代已經過去。 第七條委托協查函的內容包括:發票的信息和《關于××案件的協查要求》(以下簡稱《協查要求》)。《協查要求》的內容包括: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點或線索、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負責案件檢查和協查工作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需要受托方配合檢查的內容、取證要求、回復期限、組卷及寄送要求等。 【評】:稅務工作標準化的具體體現。 第八條發起委托協查應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 (一)委托協查函錄入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信息應與紙質票面信息一致。采用電子信息導入方式的應符合協查系統導入數據的格式要求,對缺項的信息予以補錄,使電子信息與紙質票面信息一致。如無紙質發票,應錄入委托方被查對象信息和增值稅抵扣憑證的電子信息。 (二)依據協查的發票數量,委托方可選擇按照“受托方被查對象一戶一函”或“委托方被查對象一戶一函”方式組織發函,協查函的名稱統一為“××案件協查-××納稅人”。 (三)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或督辦的重大案件,應錄入案件編號。 (四)委托方負責人應對待發委托協查函進行審批。 (五)已確定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的案件,委托方應在通過網絡發送委托協查信息后1個工作日內,將紙質《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及相關證據資料按照案件保密的有關要求寄送受托方。 (六)委托方與受托方應共同做好信息交換工作,交流案情線索,及時向上級督辦稽查局匯報進展情況。 (七)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應做好統計分析工作,包括協查系統內的數據統計分析和受托方寄來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案件協查案卷》(以下簡稱《協查案卷》)的整理和分析。 (八)委托方依據協查回函進一步組織查處,查實被查對象存在稅收違法行為并作出相應稅務處理或稅務行政處罰,應依據《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入庫憑證,在協查系統內錄入所協查的發票對應的查處結果和入庫結果。 (九)委托方應依據《涉稅案件移送書》在協查系統內錄入被查對象移送司法機關情況。 【評】:要求和程序既嚴格又嚴密,一看就知道是稅務專家與IT高手相結合的產物。這樣查下去,出了事只有“黑客才能擺平”。 第九條委托方收到協查回函結果后,需再次發出委托協查,應詳細說明新發現的違法事實或疑點。 【評】:稽查局雙方的互相尊重,讓違法者無處可逃。 第十條除另有規定外,涉案發票的票面合計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由市(州)稽查局組織協查;票面合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由省、直轄市、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稽查局組織協查;票面合計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協查。 票面合計金額未達到上級組織協查標準的,經上級稽查局審批同意,委托方可提請上級組織協查。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或督辦的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的協查,應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 省稅務機關組織查辦的案件需要發出委托協查,應由省稽查局組織。 【評】:從現在發票的犯罪數額來看,基本上都是一億元以上的。看來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要擴編了。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稅務警察也會出現。 第十一條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或督辦的屬于涉密案件的協查,經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批準后,委托方可在協查系統內采取加密法生成委托協查函。 【評】:這條建議好象是安全局出的,太專業了。 第三章受托協查管理 第十二條受托方應依據委托方《協查要求》組織人員進行檢查,并將協查函作為稽查線索,發現被查對象涉嫌偷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達到《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立案標準,按照有關規定立案查處。 【評】:我看著有點眼熟,不會是從公安局搬過來的工作程序吧。 第十三條受托方應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開展工作: (一)及時登記協查系統的協查函。 (二)稽查局負責人對接收后待檢查和檢查后待回復的信息進行審批。 (三)依據委托方《協查要求》開展檢查工作。 (四)依據檢查情況,按照《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結果代碼定義》逐項選擇協查結果代碼,填寫《增值稅抵扣憑證調查結果清單》(以下簡稱《結果清單》),撰寫《增值稅抵扣憑證案件協查報告》(以下簡稱《協查報告》)。 (五)查實被查對象存在稅收違法行為并作出相應稅務處理或稅務行政處罰,依據《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入庫憑證,在協查系統內依據納稅人和協查函號錄入所檢查發票對應的查處結果和入庫結果。 (六)依據《涉稅案件移送書》在協查系統內錄入被查對象移送司法機關情況。 (七)依據《協查案卷》的要求組卷。 (八)在協查系統內回復協查結果信息,并依據委托方《協查要求》在1個工作日內按照案件保密的有關要求寄送紙質證明資料。 【評】:只有在法律專家的指導下,才會想出這些辦法。 第十四條受托方在檢查工作中,需要取得涉案對象的稅務登記、注銷、納稅申報、出口退稅等征管資料和證明材料的,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資料并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 【評】:納稅人可能會因為一點兒小事,被稅務機關“拔出蘿卜,帶出泥”。 第十五條受托方應按期回函。除有特殊要求外,應在收到協查函后30日內回函。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或督辦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協查,回函期限與上述要求不一致的,以《協查要求》為準。 【評】:去掉節假日、星期天,時間也挺緊的。 第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查辦或督辦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協查,受托方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協查任務的,應在到期5日前,在協查系統內填寫《協查延期申請》,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經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審批同意后,在核準的期限內完成協查工作并回復協查函。 【評】:各地稽查局為了不被上級領導批評,只能抓緊時間“干活”了。 第四章監控管理 第十七條協查信息由協查系統自動傳輸。協查系統不能實現自動分撿的,應在收到協查函3個工作日內按照受托方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地址等依次進行人工分撿。 【評】:計算機技術與人的結合,將使這項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第十八條稽查局應監控本單位受托協查的進展情況,市以上稽查局應監控下級的委托、受托協查工作情況,全面掌握本地區協查工作的動態,及時提醒和督辦。 【評】:分工明確,責任清晰。 第十九條受托協查累計按期回復率應達到100%,通過協查系統考核。經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同意延期的,按延長后的期限進行考核。 受托協查累計按期回復率=累計按期回復發票份數/(累計按期回復發票份數+逾期發票份數)×100%。 【評】:金子的純度才99.99%,上級竟然要求100%,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真的不能存在僥幸的心里。 第二十條將委托協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協查信息完整率、選票準確率作為監控指標,通過協查系統考核。 委托協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項目/當期發起委托協查發票數量×全部考核項目×100%。 受托協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項目/當期回復受托協查發票數量×全部考核項目×100%。 必填考核項目在協查系統中自動設置。 選票準確率=協查結果有問題發票份數/收到協查結果發票份數×100%。 【評】:我相信這個“率”,會與稅務機關內部的考核指標及獎金掛鉤。 第五章系統管理 第二十一條協查系統的使用權在稽查局。各省稽查局負責確定和批準修改本地區下級稽查局人員的使用權設置,報稅務總局稽查局備案。 稽查局需變更協查授權的,應逐級上報《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用戶授權變更申請報告》。市以下稽查局協查系統的用戶授權變更由省稽查局審批,報稅務總局稽查局備案。省稽查局審批同意后交同級信息中心處理。 省稽查局協查系統的用戶授權變更由稅務總局稽查局審批,稅務總局稽查局審批同意后交稅務總局呼叫中心處理。 《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用戶授權變更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用戶授權變更的原因,新舊用戶授權名稱、代碼、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用戶授權變更的日期。 報稅務總局稽查局備案的資料包括市以下稽查局的《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用戶授權變更申請報告》和省稽查局的批復意見。 【評】:層層落實崗位責任制,分工非常明確,這其中有人想“放水”,幾乎是不可能的. 第二十二條稽查局確實需要修改數據的,應填寫《協查信息管理系統運行重大情況報告單》,逐級上報至稅務總局稽查局審批。稅務總局稽查局審批同意后交稅務總局呼叫中心處理。 【評】:任何想出于私情來修改數據的人,都會留下犯罪的“腳印”。 第二十三條稽查局發現協查系統不能正常工作,應在發現當日填寫《協查信息管理系統運行重大情況報告單》,交同級信息中心處理。信息中心和稽查局共同核查后,無法解決的問題,應逐級上報至省信息中心和稽查局。問題在2日內沒有解決的,省信息中心應上報稅務總局呼叫中心,省稽查局應將《協查信息管理系統運行重大情況報告單》上報稅務總局稽查局。稅務總局呼叫中心統一組織對各省上報問題的處理。 【評】:一群查賬高手再加上“全天候”的系統支持,“裝備簡陋”的會計啊!但愿不是美國打伊拉克的翻版。 第二十四條稽查局應及時對本單位的通訊錄信息進行更新。 【評】:隨時更新通訊錄的目的,就是便于統一行動,范圍是在全中國。 第六章資料管理 第二十五條立案檢查的協查資料同稽查案件一并歸檔。沒有立案檢查的協查資料,按照協查編號或納稅人名稱進行歸檔。 【評】:人的戶籍檔案在公安局,企業的行政戶籍檔案在工商局,財稅戶籍檔案在稅務局。 第二十六條委托方歸檔資料包括《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函》、增值稅抵扣憑證復印件、《協查要求》、《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稅款入庫憑證、受托方寄送的《協查案卷》等。 【評】:當稽查局把企業上面的資料準備好后,到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就會是 “一路綠燈”。 第二十七條受托方歸檔資料包括委托方寄送的《協查要求》及《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協查案卷》、《協查延期申請》等。 【評】:這是違法企業留在異地的一個“小尾巴”,對委托方的稽查局也是一個監督。 第二十八條其他應歸檔的資料包括《協查信息管理系統運行重大情況報告單》、《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用戶授權變更申請報告》等。 【評】:這些資料只起到輔助作用,上面的資料準備齊了,就已經足夠了。 第七章附則 ? 第二十九條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紙質協查工作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評】:真正要參照執行,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農民兄弟不是那么好“管理”的。 第三十條本辦法適用于協查工作中涉及的各級稅務機關。 【評】:這句話的意思是,稽查局人手不夠了,其它崗位也可以過來支援。 第三十一條各省稽查局可依據本辦法對轄區內協查工作制定相關的考核制度和獎懲辦法。 【評】:各地自行制定的考核制度只能是更加嚴格,獎勵辦法如果與升職掛上鉤,那么涉稅犯罪的嫌疑分子將會是――老鼠過街……。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管理辦法》、《協查信息管理系統暫行管理辦法》、《金稅工程稽查部門崗位設置及職責(試行) 》、《協查信息管理系統安裝節點變更制度》、《金稅工程協查信息管理系統機外工作規程》同時廢止。 【評】: 把上述文件忘掉,把這個管理辦法學好。 【總評】:上述點評純屬個人觀點,是建立在掌握專業知識,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并與相關人士溝通的基礎上總結的。在納稅人開具或取得發票的四種情形中(真票真開、真票假開、假票真開、假票假開),涉嫌偷稅的還是占少數。我希望稅務機關能夠本著實事求是、依法征稅的原則來執法。 【特別提醒】:企業的涉稅崗位,在關注稅收政策變化的同時,能夠在內部建立有效的發票領、用、存管理制度,這個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個人的稅務安全,都是非常必要和及時的。提醒關注最近下發的兩個重要文件: 2008年1月24日,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國稅發[2008]12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表明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對發票的專項整治行動已經開始,明確表示“整治不合法發票的買方市場,是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方面,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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