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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稅營[2005]279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4/10/15 來源: 閱讀次數: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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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稅營[2005]279號 2005-06-08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財政局,各區、縣建設委員會(國土房管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穩定住房價格的精神,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普通住房標準依據 (一)2005年6月1日以后,根據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公布北京市享受優惠政策配套住房標準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凡在2005年5月31日(含)以前簽定房屋買賣合同的,契稅按原稅收政策規定執行,但二手房交易雙方應在2005年8月31日前辦理相關的申報納稅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新的普通住房標準執行。 二、個人(含外籍及港澳臺籍個人,下同)購房時間的認定 (一)個人購買住房以其契稅完稅證明或契稅核定證明注明的時間作為購買住房的時間。 (二)未能提供契稅完稅證明或契稅核定證明的,購買住房時間為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日期。 三、個人購買住房銷售業務申報程序 (一)2005年6月1日后,凡個人購買住房對外銷售時,應依據稅務機關統一代開發票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并填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申請表》。 (二)申請代開發票時,售房人需要提交個人合法性身份證件、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或契稅核定證明、房屋交易合同書及原購房發票或合法票據(未獲得住房所有權的個人,應提供其他獲得住房所有權時的合法證明)。
四、對個人購買住房銷售業務的審核程序 (一)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銷售住房的個人提供的代開申請、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所售原購房發票或合法票據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核: 1.凡購買后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照章全額征收營業稅(含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同時為其代開發票。 2.凡購買后超過2年(含)銷售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銷售價格減除原購進價格后的余額計算征收營業稅(含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同時為其代開發票。 3.凡購買后超過2年(含)銷售的普通住房,免予征收營業稅,同時為其代開發票。 (二)凡申請開具發票的銷售住房價款明顯不合理的,由稅務機關依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二手房交易計稅價格確認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5]55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納稅個人必須持支付相應住房購房款時取得的合法發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北京市各級房屋管理部門對于未出具契稅完稅證明或契稅核定證明的,不予受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五、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 (一)各級地方稅務、財政及房屋管理部門應按照《通知》規定,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各級房屋管理部門在其交易場所為稅務部門提供足夠的辦公條件開展聯合辦公,嚴格執行相關管理銜接配合程序。稅務機關在征收契稅的同時,加強對房地產交易的其它相關稅收征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實為納稅人提供便利服務。 (二)北京市各級房屋管理部門與稅務部門、財政部門盡快建立房產交易信息與稅源資料交換平臺,實現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系統的聯網,將房地產權屬轉移變更登記信息和稅收信息以電子文檔的方式,定期相互提供。具體信息傳遞有關內容另行明確。 六、本通知適用范圍 (一)本通知有關規定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購買后銷售住房的行為。 其他銷售不動產業務,仍繼續按現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涉及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的相應政策調整及具體征管問題,由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相關政策——京地稅營[2014]96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調整個人銷售已購住房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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