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通過作出信用承諾、糾正失信行為等方式開展納稅信用修復。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積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稅收監管機制。
按照有限度修復的原則,《公告》第一條明確了19種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及相應的修復條件,共包括15項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和4項直接判D級情形。《公告》實施后,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那么,具體的納稅信用修復范圍都有哪些?修復加分分值和修復標準怎么算?收好下面這張表,一目了然↓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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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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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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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扣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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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加分分值和修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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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內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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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后本年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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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后次年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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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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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期限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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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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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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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稅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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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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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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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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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期限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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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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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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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稅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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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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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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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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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期限填報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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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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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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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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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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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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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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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進料加工登記、申報、核銷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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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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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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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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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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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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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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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時限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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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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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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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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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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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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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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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計算機記賬,未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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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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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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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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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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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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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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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價格、費用標準信息而未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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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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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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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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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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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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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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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期限)提供其他涉稅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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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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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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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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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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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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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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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規定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開立(變更)賬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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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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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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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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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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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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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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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已申報或批準延期申報的應納稅(費)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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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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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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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稅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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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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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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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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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評定期末,已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或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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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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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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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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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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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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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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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評定期末,已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或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在5萬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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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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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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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稅款1000元以下的加3分,其他的加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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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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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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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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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代扣代收稅款,未按規定解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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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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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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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稅款1000元以下的加11分,其他的加8.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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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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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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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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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扣繳義務,應扣未扣,應收不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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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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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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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稅款1000元以下的加3分,其他的加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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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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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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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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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戶設置數大于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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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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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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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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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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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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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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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非正常戶記錄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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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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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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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申請重新評價納稅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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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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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定期限內未補交或足額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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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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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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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補繳的(構成犯罪的除外),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申請重新評價納稅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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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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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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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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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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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戶納稅人納稅信用修復后納稅信用級別不為D級的,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申請重新評價納稅信用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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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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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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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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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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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級納稅人納稅信用修復后納稅信用級別不為D級的,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申請重新評價納稅信用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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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1.30日內糾正,即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后30日內(含30日)糾正失信行為。
2.30日后本年糾正,即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后超過30日且在當年年底前糾正失信行為。
3.30日后次年糾正,即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后超過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糾正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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