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川地稅函[2010]195號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差旅費津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19 |
|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差旅費津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批復 川地稅函[2010]195號 2010-3-3 省局直屬分局: 你局《關于明確企業差旅費津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請示》(川地稅直[2009]3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局意見。你局應督促企業建立差旅費管理辦法,其制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應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在企業提供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認可的標準內允許稅前扣除,否則參照《四川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省直分局操作管理辦法 根據《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差旅費津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批復》(川地稅函[2010]195號)精神,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1、政策掌握。企業應建立《差旅費管理辦法》,對制定有《差旅費管理辦法》,且其中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的,在標準內實際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允許稅前扣除,否則,參照《四川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2、履行程序。對需按《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稅前扣除的企業應向我局履行以下備案程序: (1)填寫《企業差旅費津貼備案表》(樣表見附件)。 (2)向我局管理員報送:《企業差旅費津貼備案表》、《差旅費管理辦法》、《制訂差旅費津貼標準的理由說明》、管理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企業對所制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負有準責任。 (3)管理員根據企業所報送的資料,對差旅費津貼標準的合理性進行判斷,并在《企業差旅費津貼備案表》中簽署意見。 (4)管理員將已簽署意見的《企業差旅費津貼備案表》一份退至企業,一份隨企業報送的資料保存。 3、企業應建立健全差旅費管理制度,加強差旅費扣除管理。差旅費津貼標準在我局備案后發生變化的,應重新進行備案。附件:企業差旅費津貼備案表 納稅人名稱 (蓋章): 經辦人員 (簽字): 財務負責人 (簽字): 單位負責人 (簽字): 申請備案日期: 申請備案標準: 申請標準的理由陳述(要點) 稅務管理人員意見: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