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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國稅函[2015]106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次明確不得將不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范圍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5/5/4 來源: 閱讀次數: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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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次明確不得將不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范圍的通知皖國稅函〔2015〕106號 2015-04-17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關于再次明確不得將不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范圍的通知》(稅總函〔2015〕199號)轉發給你們。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于不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目前不得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范圍,即使納稅人主動申請也不得納入升級版推行范圍。增值稅起征點以下的存量小規模納稅人,可暫繼續使用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二、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和全免稅企業,因無法抵減稅控專用設備和服務費用,目前也不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范圍。 三、水、電、氣公共服務企業、超市和加油站以及其他企業已印制的冠名發票,可以繼續使用,用完為止。 四、存量納稅人置換金稅盤、稅控盤的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后,增值稅納稅人無須再購置報稅盤,技術服務單位應一律停止銷售報稅盤。 五、技術服務單位不得借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之機,要求納稅人繳納以前年度的技術服務費。各地國稅機關要加強對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對服務單位發生損害納稅人利益的行為要按照《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皖國稅函〔2015〕11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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