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理發票。查看納稅人的發票庫存,將未使用的發票剪角作廢。
3.封存證件。證件包括稅務登記正副本、發票購買簿、發票專用章等。工作人員在征管系統中錄入證件收繳情況,制作《停(復)業證件封存(領取)清單》。
4.出具有關通知書。對于符合停業規定(結清稅款、作廢發票、封存證件)的納稅人予以停業備案,出具《停業備案執行告知書》。對于不符合停業規定的納稅人不予停業備案,出具《不予停業備案告知書》。
(二)下戶巡查
1.停業期間下戶巡查。稅源管理員在納稅人停業期間應下戶巡查。首次巡查需在停業備案時間起的5個工作日內,以后定期(各基層局可自行規定期限)下戶巡查,并在征管系統內錄入巡查的情況以備查。
2.假停業的處理。巡查中發現納稅人假停業的,稅源管理員應在3個日工作日內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限期到主管稅務機關說明經營情況、申報繳納稅款、領取有關證件。如納稅人在限期內未辦理有關涉稅事項的,稅源管理員應再次下戶巡查。如發現納稅人繼續從事生產經營的,通過強制復業審批將其恢復為正常納稅戶納入日常管征,并開具《復業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二、復業登記
納稅人的復業申請納入稅務備案事項,由原受理停業申請的辦稅服務廳和辦稅服務室負責受理。工作人員將停業封存的證件等資料返還納稅人后予以復業,出具《復業備案執行告知書》。
停業期滿納稅人未提出復業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為其進行復業處理,征管系統會自動將納稅人的狀態修改為“正常”。
納稅人復業后,稅源管理員要做好對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的跟蹤管理,做好納稅人納稅申報的輔導工作,確保納稅人正常履行納稅義務。
三、有關要求
(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3]9號)規定,自國務院的決定發布之日起取消停業和復業登記核準的審批。在我局征管系統停業新模塊上線前各基層局受理該事項時仍使用原有表單。
(二)根據《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辦稅服務廳規范化建設優化納稅服務的意見》(閩地稅發[2012]142號)精神,停業和復業登記納入即來即辦事項,因此停業和復業備案符合要求的應即來即辦、當場辦結。稅源管理員要改變管理方式,加強停業、復業備案的后續監管和納稅輔導工作,避免出現管理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