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貿易公司,由于開展營業活動需要交通工具,為了方便及節約時間,向租車公司租了8臺車供員工使用,租車公司提供車輛及司機,對方按交通運輸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租車公司開具的發票,是否屬于接受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金可否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第一條規定,交通運輸業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暫不包括鐵路運輸。
根據上述規定,該租車公司提供車輛及司機,租車公司屬于提供陸路運輸服務。
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租車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