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多家企業與A企業簽訂了代持股權協議,委托A企業投資B企業(A企業有投資資質)。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投資協議,現B企業將股息紅利分配給A企業,A企業根據代持股權協議再分給多家企業。請問多家企業收到股息紅利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直接投資,包含兩層意思,一是直接投資屬于股權投資范疇,而不是間接投資(債權投資)范疇;二是居民企業要直接成為被投資企業的股東,即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能夠證明居民企業屬于被投資企業股東。委托方間接從受托方取得來源于被投資企業(屬于受托方的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符合免稅收入條件的股息紅利。 因此,多家企業取得A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不可以享受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