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26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交通運輸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國家稅務局,長白山管委會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交通運輸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2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2013年8月1日起,個體營運車輛稅收委托運輸管理機構代征,代征協議由各級國稅機關同當地運輸管理機構簽訂。現就代征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和吉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完善代征工作的有關制度、規定,指導各地開展代征工作。
二、吉林省范圍內從事客(貨)運輸的個體業戶一并納入委托代征范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外。
三、各級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簽訂的委托代征協議和相關規定代征增值稅,并負責領發、代開普通發票。貨物運輸專用發票由主管國稅機關代開。
四、運輸管理機構在代征工作中使用的稅收票證,應及時向國稅機關上報計劃,在領取、結報、作廢、繳銷、保管等環節要嚴格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執行。
五、各級國稅機關負責對代征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政策業務的解釋答復,及時處理稅收違法行為,辦理免、抵、退稅手續。
六、各級國稅機關和運輸管理機構要相互配合做好委托代征工作的實施和宣傳工作,在國稅辦稅服務廳和運管部門代征大廳向營運業戶公示代征協議及相關文件。
七、國稅機關按規定向運輸管理機構支付代征手續費。
八、各級運輸管理機構應將代征手續費的10%上解至吉林省運輸管理局。
九、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稅額征稅,并定期將繳稅信息向國稅機關傳遞。運輸管理機構有責任向國稅機關提供營運業戶未繳、欠繳稅費的信息,國稅機關根據運管機構提供的相關材料對營運業戶進行追繳。
十、各級國稅機關和運輸管理機構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和吉林省交通運輸廳將對各地代征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