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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地稅發[2010]60號 泰州市地稅局關于加強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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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稅局關于加強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泰地稅發[2010]60號 2010.5.24各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分局(局):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強化稅源控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和《泰州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房地產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泰地稅發〔2009〕165號)等文件精神,就加強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一、規范建筑企業財務核算,加強查賬征收管理各建筑企業要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核算;主管稅務機關要督促企業健全和完善相關賬冊,強化憑證管理。對我市具有三級資質以上的建筑企業原則上可采取查賬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二、實施建筑業查賬征收企業警戒線管理(一)設置警戒線標準。實行建筑業總分機構體制跨地區經營的建筑企業,其在外地取得的施工收入,應在本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負率(簡稱稅負率)一般不低于0.5%,其在本地(含市區及四市)取得的施工收入稅負率不得低于1.25%;其它建筑企業稅負率為:本地工程 (含市區及四市)不得低于施工收入的1.25%,外地工程在本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負率不得低于施工收入的0.5%。(二)實施警戒線管理。對稅負率低于警戒線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季(月)度預繳或年度匯算清繳后一個月內,發出《企業所得稅風險預警通知書》,在風險預警后未調整的或調整后仍在預警線以下的,必須納入納稅評估或日常檢查。納稅評估或日常檢查后,對財務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規范的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督促納稅人限期整改。整改結束后,企業能按照規定核算收入、成本、費用,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的,按照查賬征收企業辦理匯算清繳。對賬冊不健全,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對該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按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收。三、加強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征管實行建筑業總分機構體制跨地區經營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和《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2008〕42號)的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和蘇國稅發〔2008〕42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绲貐^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附件:企業所得稅風險預警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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