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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老百姓最關注的——“交通補貼”、“通信補貼”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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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下發一個文件: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其中第二部分為: 二、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采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行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解析:這個文件被各家網站、媒體、炒作得沸沸揚揚,說:“交通補貼”、“通信補貼”征個稅扣除30%——20%等等……是什么最新政策等等……… 其實,不是那么回事,這只是大企業稅收管理司對當前一些政策執行中遇到的模糊問題根據現行文件給予解釋而已。 下面分別說一下: 一、交通費與交通補貼 企業為保證職工能正點到企業工作,為解決上班難的問題,都采取一些相應措施。一般情況下有三種形式: (一)買班車或租車,(二)購買公交月票或報銷,(三)發放交通補貼。 (一)企業購買或租用“班車”,接著職工上、下班。 1、購買班車 記入 “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記入那個科目?發生的燃油費、修改費、保險費記入那個科目?司機的工資記入那個科目?回答這個問題要先看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 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請大家應對這個文件細細研究,企業職工福利費范圍為:“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交通補貼”。說的是“補貼”或“非貨幣性福利”。這種情況才屬于福利費列支范疇。 企業購買班車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記入“管理費用”。應該是生產經營的需要。不屬于福利費列支范疇。(可以解釋為,這個車不單純為職工上、下班之用),所以——不屬于福利費列支范疇。 2、租用班車。 租用班車要發生租賃費是否記入福利費? 同樣不需要記入福利費——不屬于福利費列支范疇。再看一下以前所能找到的關于“福利費列支范圍”的文件。也說的是“上下班交通費補貼、” 財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外商投資企業提繳使用涉及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管理的通知 財外字[1999]735號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注:外商投資企業按有關規定不預提)。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按規定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探親假路費、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獨生子女費、托兒所補貼費、職工集體福利、上下班交通費補貼、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費、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職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因此,企業租用班車要發生租賃費還是應當記入——“管理費用”。 有人可能要說——交通費——就應該屬于福利費——那么我問你——領導上、下班座的轎車所發生的費用——是不是也應該記入福利費?(這樣判定就沒完沒了了) (二)企業為職工購買“公交月票”或報銷“月票” 首先,它應該判定屬于“福利費列支范圍”, 因為它具有“非貨幣性福利”的性質。所以應當列入——福利費。(當然,我說的也不一定對)那么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判定這個問題難度較大。 如果判定屬于“福利費列支范圍”,那只能是根據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的規定,對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2、從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家住的遠近不同,可能報銷的——有多有少,還可能有的給報銷,有的不給報銷。(當然——如果企業采取的是——等額報銷——稅務機關——要考慮判定為——交通補貼)。會計處理可能記入的是——管理費。如果人人有份,也應并入工資征個人所得稅。 既然如此——奉勸企業——直接發放——交通補貼就是了。 (三)直接發放交通補貼。 以現金形式發放交通補貼,我省一直掌握全額并入工資征收個人所得稅。雖然沒有單獨的對交通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文件。但,可以看一下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稅范圍作了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征稅。對于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一)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還有財稅字[1997]144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的住房補貼,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這個文件下發(二00九年九月四日)后,是否可以扣除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還需要省局明確,不過,在沒明確前——仍應全額并入工資征稅。 二、通訊費與通訊補貼 先看:吉地稅發〔2009〕51號第7條:關于企業職工通訊費用扣除問題 企業職工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只有報銷的“通訊費”(無限額)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說明——企業發生的通訊費——是屬于生產經營需要——屬于管理費用的列支范圍。如果發放通訊補貼——性質就變了——屬于——089號文件說的“各種補貼、津貼均” 我省也一直掌握全額并入工資征收個人所得稅。 再看:國稅發[1999]58號文件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那么,現在是不是可以扣除20%后并入工資征稅?還同樣需要明確。不過,我——告知企業——報銷——是費用——不征個人所得稅——你為什么還要發放?(我的解釋——屬于指導——不能視為權威解答——不承但責任——請自已斟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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