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財稅政策工具內置的產業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公平等性能,使其成為推動體育產業發展的天然利器,為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廣為采用。上世紀90年代至今,財稅政策工具頻頻出現在體育產業領域,日漸成為左右我國體育產業發展速度和質量的關鍵性工具。然現有政策文本和地方實踐昭示,體育產業領域的財稅政策工具身陷工具類型和性能使用不足、工具的體育產業屬性欠缺、工具的具體產業差異缺失及工具的組合運用考慮不周等困境。要想走出困境,發揮財稅之于體育產業的支持和引導作用,一方面需要同等運用收入型政策工具與支出型政策工具,另一方面需要在相應財稅政策工具內部進行多種政策子工具的組合配置。除此之外,還應統籌財稅政策工具與其他政策工具之間的組合使用。唯有如此,財稅促進體育產業發展的美好愿景才有可能實現。
關鍵詞:體育產業;體育產業發展;財稅政策工具;工具選擇
1.問題、文獻與目的
近十年來,體育產業發展這一重大問題逐漸從學界內部的呼吁發展為社會普遍關心的熱點,并得到了國家機關的積極回應。2010年3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2014年10月2日,國務院制定《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以下簡稱“46號文”)。“發展體育產業”自此成為國策。在“應當發展”成為共識的當下,“如何發展”便成為理論界與實務界均須認真思考的核心議題。財稅政策工具以其特有的規范理財行為、促進社會公平、保障經濟發展等功能,左右著體育產業發展的速度和質量,向來為學界所關注。
從已有文獻成果看,學界對體育產業財稅政策工具的研究不足較為明顯:第一,對財稅支持體育產業發展的宏觀描述較為多見,與之相匹的理論求證極為缺乏;第二,對單一財稅政策工具的研究比比皆是,工具之間的聯動研究卻可謂鳳毛麟角;第三,在單一財稅政策工具研究中,重支出型政策工具、輕收入型政策工具研究的現象十分明顯;第四,在具體的支出型政策工具研究中,絕大多數成果著筆于稅收優惠、政府購買、財政補貼等工具的研究,而對其他支出型政策工具關注較少;第五,在具體的收入型政策工具中,體育彩票公益金研究有待深入,體育產業課稅規則研究有所欠缺,體育稅收的系統化、專業化研究亟待推進,其他收入型政策工具的研究更是匱乏。總體來說,國內學者對體育產業財稅政策工具研究,或者聚焦于某一財稅政策工具對體育產業的引導支持作用,或者側重于對現有財稅政策工具實踐的反思與評估,極少出現從工具選擇視角、整體關注財稅政策工具助力體育產業發展的研究文獻。
國外關于體育產業財稅政策工具的研究成果一直很豐富。如,Badde,R?A對美國和歐洲職業體育財政補貼進行了評估。JohnCrompton認為,應超越經濟考慮對政府補助聯盟運動設施進行考量。VictorA.Matheson運用公共財政理論對橄欖球聯盟場館建設發展趨勢進行了探討。RichardSchwester以公共產品理論為指導,運用實證研究方法對體育場館財政補貼問題進行了研究,并認為對體育場館進行財政補貼具有正當性。RichardPomfret等就澳大利亞政府對職業運動隊進行財政補貼的原因進行了深入闡釋。但就我國體育產業財稅政策工具選擇與運用而言,國外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第一,鑒于國情差異,國外的經驗與判斷并不一定完全適合我國體育產業發展實情。如,在美國基于體育聯盟和球隊的壟斷性,城市不得不投資大型體育場(館)建設,且通過財政補貼以獲得或保留運動隊。與之相應,美國職業體育奢侈稅得以開設。這一財稅政策工具組合經驗在體育產業高度發達的國家尚且可行,但對于總體規模依然不大、活力不強的我國體育產業,顯然難以簡單復制。第二,各種財稅政策工具之間的協調與互動、財稅政策工具對體育產業的成敗影響等研究均有待深化。第三,對體育產業發展中各財稅政策工具的正確選擇與組合配置等方面的研究更需深入。
本文對體育產業發展中的財稅政策工具選擇進行研究,旨在構建一個具有一定普適性的財稅政策工具選擇理論框架,以指導體育產業發展實踐,提高財稅支持體育產業發展的速度和質量。文章先以政策文本中的財稅政策工具為分析起點,對我國體育產業中的財稅政策工具選擇與應用進行研究,得出一些初步結論。在此基礎上,重點探究以下問題:在促進體育產業發展方面,各類財稅政策工具存有哪些優勢和局限?哪些因素會影響財稅政策工具的選擇?決策者究竟該如何選擇和運用這些財稅政策工具?如何構建以體育產業發展為內核的財稅政策工具體系?為了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現有財稅政策應當作何改進?此類問題的解答有利于形成社會共識,關乎“46號文”的落實,更關乎體育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畢竟,任何一種政策工具的核心都在于“將政策意圖轉變為管理行為,將政策理想轉變為政策現實。”而“政策工具的正確選擇和科學設計本身就是順利實現政策目標的基本保證。”
2.體育產業運用財稅政策工具的文本實踐
2010年以前,我國雖有運用財稅工具助力體育發展的政策實踐,但總體來說國家對財稅政策工具支持體育產業發展的認識十分稚嫩。比如,1993年國家體委發布《關于深化體育改革的意見》,僅簡單論及“在信貸和稅收政策等方面給予與教育和文化部門相同的待遇。各地可將免征體育產業的稅金納入政府投資。”即便是2006年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體育事業“十一五”規劃》依然也只是象征性宣示“推動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支持體育事業發展的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政策。”與之截然不同的是,2010年以后,伴隨著“十一五規劃”的結束和“十二五規劃”的啟動,各種財稅政策工具紛紛出現在體育政策文本當中,儼然成為促進體育產業發展的顯著力量。下文以2010年以后國家機關頒布的三份權威體育產業政策文本和地方制定的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的政策文本為樣本,剖析近幾年我國體育產業領域的財稅政策工具選擇與運用的成效與不足。
2.1政策文本中的財稅工具
2010年以后,“22號文”開啟了我國體育產業運用財稅政策工具的文本實踐,奠定了財稅政策工具支持體育產業發展的政策基石。借助“22號文”,我國體育產業領域逐步形成了項目補助、稅收優惠、公共體育設施優惠和免費開放、彩票公益金、稅前扣除等財稅政策工具體系(表1),體育產業財稅政策工具發展成效顯著。但同時也要看到,“22號文”選擇和運用的財稅政策工具不僅類型有限,而且業已確立的財稅政策工具內容缺失明顯。比如,“22號文”雖確立了稅收優惠政策工具,但僅將其局限于符合條件的體育類非營利組織的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而將與體育產業發展相關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工具棄之不顧,既不利于稅收優惠政策工具的完整性,又不利于各類稅收優惠政策工具之間的互聯互通。
為貫徹落實“22號文”,國家體育總局2011年制定了《體育產業“十二五”規劃》。盡管只是過渡性文本,但《體育產業“十二五”規劃》依然選擇了不少新型的財稅政策工具(表2)。相較于“22號文”,《體育產業“十二五”規劃》最大的亮點在于鼓勵各地設立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創設了貸款貼息、項目補貼、后期贖買和后期獎勵等財稅政策工具。除此之外,已有的稅收優惠、稅前扣除等財稅政策工具也得以保留。值得注意的是,“22號文”中的公共體育設施優惠和免費開放的政策工具銷聲匿跡。同樣值得關注的是,以“加強對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監管,提高使用效益”的體育彩票公益金政策工具并未明確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