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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要當心這樣的“餿主意”會害了你! |
發布時間:2016/6/16 來源: 閱讀次數:2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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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對于追求價值最大化的現代企業來說,如何使企業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降低稅負,是企業稅收籌劃的重心所在。因此,稅收籌劃理所當然地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然而,目前涉稅中介機構給企業提供的稅收籌劃服務良莠不齊,有些看似高明,卻存在很大的涉稅風險,其中不乏一些“餿主意”。 近日,筆者參與對某外資汽車銷售企業M公司的稅收檢查的過程中,發現M公司主營業務為批發、銷售境外母公司生產的汽車,其在境內有多個經銷商,企業為了激發經銷商的積極性,每年都會推出各種名目的獎勵活動,經銷商將這種獎勵定義為“返利”。筆者發現,M公司給經銷商的獎勵,與一般意義上的返利不同——所有獎勵都不采用直接返現的形式,而是在經銷商采購下一批汽車時為其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以明折明扣的形式開具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進而從應稅銷售額中將該部分金額扣除。 表面上看,這似乎只是普通的商業折扣行為,實則不然。經檢查組查閱M公司會計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后發現兩個問題:一是經銷商返利花樣眾多,許多都與其生產經營不存在直接聯系,如經銷商裝修4S店及購買家具的費用可通過返利報銷,消費者貸款購買汽車的利息由經銷商來還,之后經銷商還可通過返利報銷等。二是在會計核算上,計提返利是計入預提費用的,然后在年底直接調入主營業務收入借方。這樣,原本應列在費用中的開支,到了年底直接變成了主營業務收入的抵減項。如此做法,存在很明顯的籌劃痕跡。后來,經銷商承認,這是某事務所為其所做的稅收籌劃。檢查組認為,這種折扣方式將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費用偷梁換柱,變相在所得稅前扣除,而且還扣減了應稅銷售額,少繳了增值稅,可謂“一石二鳥”。 對于該行為,企業辯稱,所有經銷商返利活動都是為了激發經銷商的積極性,促進本公司的產品銷售,都是與其取得收入有直接關聯的。雖然在經銷商政策和會計賬簿中這項支出都叫做經銷商返利,但由于不存在現金支出,都是在車價上提供的折扣,不能定義為真正的返利,而只是普通的商業折扣,抵減增值稅是符合政策規定的。但是檢查組認為,企業除了開具發票之外,不論是其經銷商政策、銷售合同還是會計科目,對于該行為的定義都采用了“經銷商返利”這個名詞,絕非一般意義的商業折扣。如果是一般的商業折扣,是不會計入預提費用項下的。此外,從許多返利活動的具體內容來看,返利和企業售車的確不存在直接關聯。 其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早有明確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該規定是針對現金支付返利的,對該企業這種做法確實并未明確提及。但換個角度來理解,接收返利的一方不能開專用發票給供貨方,其實就意味著供貨方支付的這筆返利是不能從應稅銷售額中扣除的,應該全額繳納增值稅。因此,檢查組認為,企業這種做法導致了增值稅款的流失。至于企業所得稅,原本不應在稅前列支扣除的無關支出通過這種方式也得以扣減,企業所得稅款同樣少繳了。檢查組因此給出了補繳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處理意見。 稅收籌劃對企業固然十分重要,但一定要在嚴格遵守稅收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否則必然會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因此,建議企業要對一切“餿主意”果斷說“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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