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今年第40號公告《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規定,從今年10月1日起,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而獲得的收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按新的標準執行。 業內人士表示,辦法對企業在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作出了詳細規定。與之前的老政策相比,辦法內容更加完善,規定更加合理和人性化的同時,也逐步趨于嚴格,企業在搬遷過程中要注意防范稅務風險。 內容更完善,企業處理更省事 由于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等原因,企業政策性搬遷和取得政策性搬遷費的現象越來越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2007年先后發文,對企業取得相關收入繳納所得稅的問題予以明確。在2008年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后,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以下簡稱118號文件),就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重新作出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介紹,118號文件下發后,各地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反映,文件僅對企業政策性搬遷的稅務處理作出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存在很多不完善和不明確的地方。在實際稅收征管過程中,這些原則性規定往往導致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涉稅中介服務機構等稅收征管參與人對政策理解不一,進而產生爭議,不僅降低了稅收工作效率,也會對稅收征管產生影響。為了提高稅法遵從度,維護國家的稅收權益,國家稅務總局在118號文件基礎上作出了必要的調整和完善,并發布了辦法。
甘肅省國稅局所得稅處干部朱志剛告訴記者,與118號文件相比,辦法嚴格遵循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精神,從政策性搬遷的概念、收入、支出、資產稅務處理、應稅所得和征收管理六個方面作出了完整的、系統的、清晰的規定,這讓搬遷企業在做財稅處理時會更加方便。 朱志剛舉例說,118號文件對“政策性搬遷”的定義非常簡單,僅用“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而實施的搬遷”一句帶過,至于究竟哪些搬遷屬于政策性搬遷并未明確。辦法對這一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不僅準確給出了政策性搬遷的定義,而且詳細劃定了政策性搬遷的范圍,明確企業如果不是出于辦法列舉的六大公共利益需要而實施的搬遷,就不屬于政策性搬遷行為,不能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這樣一來,搬遷企業在判斷自己是否屬于政策性搬遷時就有‘法’可依了。企業做賬納稅省事,稅務機關執法也省事”朱志剛說。 再如,新政策規定,企業的遷出地和遷入地發生變化的,其所得稅的清算為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這一規定將有效避免因稅務機關管轄地爭議給納稅人帶來的不便。 朱志剛認為,辦法比118號文件更清晰和完整,便于納稅人準確把握政策和正確決策,提前制定政策性搬遷的涉稅方案,有效避免因政策理解不準確而導致的被動補稅罰款等后果。 規定更合理,于國于企都有利 “與118號文件比,在內容上,辦法的很多規定更合理,更人性化,既維護了納稅人的權益,又保護了國家的利益。”談到對辦法的看法,四川普林稅務師事務所總經理岳凡宋這樣說。 比如,辦法規定,企業產生的搬遷損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扣除方式可選擇一次性或分3年扣除;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而118號文件對搬遷企業的損失和虧損問題,均沒有提及。 岳凡宋說,由于118號文件對上述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一些企業經常由于搬遷而錯過稅前扣除的時效和資格。辦法在搬遷損失的扣除規定上,充分考慮了搬遷時間較長,企業沒有正常生產經營,無納稅能力的實際情況,明確規定企業搬遷的損失、搬遷以前的虧損都可以依法扣除、彌補,很好地維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再如,對搬遷中購入資產的稅務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也比118號文件更合理。118號文件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和資產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規定,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岳凡宋說,企業用搬遷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在計算搬遷所得的時候已經稅前扣除,投入使用后又通過折舊的方式再次在稅前扣除,明顯存在重復扣除的問題。辦法明確規定,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辦法這一規定的合理性就在于,它避免了重復扣除,堵塞了稅收征管漏洞,維護了國家的稅收權益。”岳凡宋說。 四大稅務風險,企業要防范 118號文件全文不過800來字,以國稅函的形式發布,規定相對簡單原則;而辦法全文超過2500字,以非常正式的公告形式發布,規定很細致,內容非常豐富。 在普林稅務師事務所業務總監熊國軍看來,政策條文的詳細程度是把“雙刃劍”:簡單原則雖然不利于企業理解和執行政策,但由于相對寬松,企業在稅務處理上有一定的彈性空間;而細致明確雖然有利于企業理解和執行政策,但由于相對嚴格,企業若不注意很容易引發稅務風險。他提醒企業,在理解執行辦法時應該注意防范以下四個方面的稅務風險。 第一,準確理解政策性搬遷的概念,避免與商業性搬遷混淆。熊國軍認為,辦法與118號文件相比,最大的變化就在于辦法對政策性搬遷概念和內容作了明確,并對企業報送資料作出嚴格規定。其主旨就是要嚴格區分政策性搬遷和商業性搬遷,防止企業混淆搬遷性質逃避納稅義務。因此,他建議符合政策性搬遷規定的企業,要及時收集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搬遷重置總體規劃、資產處置計劃和拆遷補償協議等相關資料,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稅務機關備案,防止因材料不足或誤期而不被稅務機關認可。 第二,單獨建賬核算搬遷業務,防止“混賬”。辦法第四條專門規定,企業必須就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應視為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進行所得稅處理。熊國軍提醒企業,這一條對企業財務核算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企業須認真做賬,嚴格區分企業搬遷業務與日常業務,防止這兩種業務的賬目混淆不清。 第三,注意政策適用范圍,避免自作主張。辦法雖然內容豐富,規定詳細,但企業在搬遷中遇到的情況千差萬別,未盡事宜在所難免。對此,辦法明確要求企業對未規定的搬遷稅務事項,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熊國軍表示,企業理解這一點很重要,并應自覺嚴格按照規定行事。否則,如果企業對未列舉的稅務事項擅自適用這項特定政策,可能會給當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搬遷完成后的所得稅清算帶來稅務風險。 第四,注意新老政策銜接,不翻舊賬。辦法規定今年10月1日為其生效起始日期,因此企業在這一天前尚未完成搬遷的,不管完成了多少搬遷任務,一律按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以前已經完成搬遷且已按原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作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