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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辦事處銷售業務如何做銷售收入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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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省外設立辦事處,設立倉庫,發貨業務和銷售合同的簽定都在外地辦事處,但回款是回到省內公司,請問這種情況可否直接由省內的公司做銷售收入處理?還需要將貨賣給外地的辦事處?外地的辦事處再做一遍銷售收入處理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的規定,受貨機構發生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行為之一要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必須有一個總機構向分支機構移送貨物的前提,即必須“受貨”。 《國家稅務總局對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第503號建議的答復》(國稅函[2000]407號)也明確:受貨機構發生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行為之一要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的規定的前提是企業所屬機構間必須有貨物移送行為發生,即受貨機構必須要接受移送的貨物。如果企業所屬機構間未發生貨物移送行為,對該部分貨物無論分支機構是否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分支機構都不在其所在地繳納增值稅,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對企業將貨物直接發給購貨方,并通過所設的分支機構向購貨方收取貨款或開具發票的,由于總機構沒有向分支機構移送貨物,因此對分支機構不應征收增值稅。 為了加強對總分支機構的發票使用和增值稅管理,對分支機構沒有“受貨”行為的,分支機構不能向總機構的購貨方開具發票,凡開具發票的應視為有“受貨”行為,對分支機構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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