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王教授給我提的問題,我今天主要講的是關于金融稅收問題,在中國現在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可能大家覺得對這個問題很陌生,很遙遠。其實在現實生活中,金融稅收是一個迫切需要的問題。
從一些案例來看,去年的時候資本市場發生了很重要的事情,光大的一個問題,當時光大的兩處交易的程序出現問題的時候,系統自動買了很多的股票,光大內部發現這樣的買入行為是系統誤操作的問題,毫無疑問,光大知道如果市場知道了這個漲停并不是一個真實的國家有什么利好,是系統的失誤導致的,光大將蒙受損失。為了規避這樣的損失,光大怎么做呢?
光大證券就會知道如果這個消息公布,股價就會下跌,規避股價下跌的風險,光大同時立刻在金融期貨市場通過開估值期貨的空倉來對沖自己的失誤導致股票買入的損失,這樣的一個問題,金融的創新,金融的業務在生活中發生了。這個過程中,稅務的問題怎么處理的?如果股價真的下跌,光大損失,對于這樣的損失和盈利,稅收上怎么處理?
這個事情最后是非常喜劇的結束了,年底開會的時候發現,買入這樣的股指期貨,證監會就關注了,但是我們后來很幽默的方式看,年底開會的時候發現整個光大集團掙錢最多的就是這個錯誤,因為買的都是大盤股。這個錯誤造了很多的利潤。
中國這幾年金融創新不斷的發展,上海的金融期貨市場,股指期貨到國債期貨等等一些的交易逐步出現,大家可以看到,中國的金融市場的改革問題。我們做了利率市場化,我們先做了貸款利率市場化,存款市場利率化。
中國資本市場不斷的開放,可以看到的事件人民幣的貶值問題,人民幣雙向的波動,出口和進口的過程中,將會面臨外匯的風險。企業本身就要用各種外匯的創新保值工具進行風險的管理。
在這些過程中,企業在通過開展進行風險管理的時候,稅收上對這樣的套期保值,中國進行的營改增和其他的工作,這個過程中金融稅收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國內一本有意思的書,講述日、美金融內幕的事情,是一位談判的高級官員寫的書,這樣的一個官員在這本書反思的過程中,日本當時推動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日本一個目的將日本的東京變為整個亞洲的金融中心。但是這本書在反思的過程中,實際上最終大家可以看到,亞洲的金融中心還是在香港或新加坡,日本并沒有成為亞洲的整個金融中心。
在這書的反思過程中,提出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反思日本雖然做了資本項目的對外開放,但是日本的金融稅收制度的不合理性是阻礙日本成為亞洲金融中心很重要的因素之一。
這個問題我覺得到了中國的現在,中國可能現在也在做整個資本項目的對外開放,中國毫無疑問在金融上把握自己的話語權,在這個過程中,金融稅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認為這個話題對中國當下而言,也有非常重要的戰略性的意義。
大家可以看到,在中國確實這幾年我們的金融的發展,金融的創新在不斷的變化。從基礎來看,基礎的金融工具是傳統接觸到的股權和債權問題,股權就會取得股息收入,債權就會取得利息收入,對于基礎金融工具的制訂是相對清晰的。
換句話說我們第二個問題,對于基礎性金融工具是比較清楚,但是對于衍生金融工具,遠期、期貨、期權、互換,都是非常模糊的。有了很大的不確定性,金融創新過程中,非常怕的一個原則,政策的不確定性,如果一個交易對他是征稅的,金融里面可以看到,利率的定價都是以0.01%計價,如果說當時做交易的時候因為稅收沒有考慮,做完以后掙了0.01%,要補稅,導致的風險非常大的。
我們在基礎金融工具中,特別是所得稅中,我們的處理要有一個原則,我們的金融工具暗含的原則,金融工具是股還是債?如果是股,股息所得是免稅的,但是是債,債的利息收入是要征稅的,因此我們要進行稅收處理的時候,會發現隨著金融創新以后,股和債的界限越來越模糊。
比如說大家可以看到,中國出現了這樣的一些混合的金融工具,一開始看到的是股權,在股權里下一層是優先股,比股權相對而言股性逐步下降,債性增強。遇到基本型的產品等混合金融工具已經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出現了。比如建行發行的優先股,我們的金融的制度改革也在不斷的發展,對我們的稅收提出了一個很重要的挑戰。
對于這樣的一些問題,可以看到中國確實已經做了一些應對,比如我們認為2013年43號公告,這個文件在中國所得稅領域是很有典型意義的,很有奠基意義的事情。
這么多年我們金融所得稅制度要么是準備金,對于這樣的金融投資業務的所得稅處理幾乎是很少的。41號公告,關于混合型投資工具,可以看雖然是一個簡單的文件,在這個文件中體現了國家稅務總局開始對金融創新業務所得稅的處理意見,41號文件是非常具有奠基性的文件。
在這個里面大家發現,這個文件很奠基的意義提出就是所得稅中,我們對混合金融工具處理的時候,我們的原則就是第一不以表象來看,堅持實質課稅。第二仍然回到傳統的處理思路上,對這樣的混合金融工具,進行實質課稅界定的時候,認定究竟是股還是債,認定了股和債以后,根據現有的股債處理原則,這是41號文件,確立了中國在以后中國金融工具探討所得稅的一個大的原則。
這樣的一個問題,可以看到,美國在這方面已經進行了非常多的探討。大家可以看到,不要過度的擴大對41號文件的功勞,不要把所有的都用這個公告套。
41號公告提出的混合型金融工具適用范圍極其有限的,我們認為,如果完全符合41條五個條件,我們認為工具解讀中,假股真債,債性還是基本非常強的,換句話說,這就是一個批著狼皮的羊,本身是羊。
所以說對于混合金融工具所得稅處理原則幾個,要么認定為股,要么認定為債,如果是混合的,要么就把混合工具的股和債的要素拆下來,股的按照股處理,債的按照債處理。
大家可以看到這幾年金融創新不斷的發展,在整個商業銀行中,有很多的商業銀行的統一創新問題,最近我們也會看到,結構化的融資問題,最近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中國人壽(601628,股吧)請示的函中,發現的混合的金融工具的問題。
這些問題值得我們進一步的研究探討,我們認為并不是說今天說的話題很遙遠,在我們生活過程中到處都是存在的。包括大家可以看到,都是困擾我們很多的問題。
這個問題在國際上,也是一個難題,不同的國家,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我們總體來看,我們想說的這樣的一個概念,對這樣的一個話題,應該是一個開放性的話題,本身在中國的稅收制度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希望律師、稅務師,包括我們的學者能夠共同努力為中國的金融稅收制度的構建和完善,貢獻我們自己應有的一份力量,謝謝大家!